运输条例
私营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的旅客和行李航空运输规则
这些规则是根据国际立法对航空运输服务的规则的要求,为乘客和行李服务,乌克兰航空法,乌克兰航空规章设计, 并建立了在UIA旅客和行李航空运输,旅客和行李服务标准和准则,审理索赔及赔偿顺序。
显示所有条件
1.1. 这些规则是按照《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要求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和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运输/旅客和行李的一般条件IATA), 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和推荐的做法,并有关国际,国内航空运输的组织和商务活动进行的规则规定。
1.2. 这些规则的目标:
1.2.1 按照乌克兰“关于国家民航安保计划”(于2003年2月20日№545-IV乌克兰法批准了)的法律要求以及其他按此计划制定的规章确保旅客和行李在航空运输中的飞行安全。
1.2.2 建立航空公司飞行器上的运输、旅客和行李的一般规则, 承运方应据此达到适当的飞行安全和服务质量水平; 建立在旅客和行李空运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的准则和规范 。
1.2.3 给乘客提供有关乘客和行李的航空运输的必要的,可通行的,可靠的和及时的信息的规则和条件的建立,其提供服务的有意识和内行选择的可能性,购买机票或订购服务。
1.3. 如果获得乌克兰议会批准的乌克兰国际协议制定了与此处不同的规则,则应以乌克兰国际协议中的规则为准。
CRS / GDS:计算机预订系统/全球分销系统,它可显示航班时刻表、可用性和航空公司票价信息,并提供预订空运服务的途径。
航空公司: 私营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
航空承运人(承运方):在下面的基础上提供旅客、行李、货物和航空运输服务的经济角色(实体): 关于乌克兰航空承运人取得乌克兰民航主管当局颁发的牌照和航空经营许可证,或对国外承运人来说使用遵从乌克兰所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的相关文件。
航空承运人,其进行运输:指按照与旅客的合同执行或打算履行飞行服务,或代表与旅客达成此类运输合同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履行,或承担按照机票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的义务的承运方,无论其为法人或自然人“实际承运人”或“根据合同的承运人”。
经办代理人:经承运方授权,经办旅客和行李地勤服务的地面活动人员/主体。
销售代理人: 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其根据合同代表承运人或总代理进行航空运输销售工作。提供出售航空运输代理服务的主体在实行航空运输销售应该使用计算机预订系统。
代理协议: 承运人或总代理和运输销售代理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工作范围、责任、委托范围、持续时间和终止条件。
目的地机场(到达地点) -是根据航空运输协定应该完成的旅客,行李和/或邮件运输的机场。
转机机场(转机地点):机票上指定的中间机场,旅客按照航空运输协议在此转机和/或将行李从一个航班转到另一个航班。
行李不规则报告 (Property Irregularity Report - «PIR») :发现承运的行李有任何延迟,丢失,缺乏时, 行李丢失代理立即当着旅客或其授权代表的面草拟的文件。
行李 (baggage - «BAG»):旅客通过飞机运输的物品、财物和其他个人财产。
托运行李:承运方接受运输的旅客行李,承运方有责任确保其安全和及时交付,并开具行李牌和一张行李标签。
超重行李:超出免费行李限重或尺寸限额的行李部分。
行李标签:承运方签发的托运行李识别文件。
行李票:机票中与托运行李的运输相关的部分。
非托运行李(手提行李) -非托运旅客行李,承运方批准在运输过程中保留在机舱内,由旅客控制和负责,通过特殊标签(«批准随身行李»,«手提行李“,”在驾驶舱“等)证明。
无人押运行李:承运方接受在飞机上运输且无随行旅客的行李,作为货物开具空运提单。
转机行李:转机旅客的托运行李,承运方已接受其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并在转机地点处理。
“紧急”标签(紧急运输):再次发送行李的识别标签 (无主、错误处置的行李)。
预订:提前预订特定航班和日期的飞机座位(客运)或提前预订特定航班和日期的机舱空间和吨位(行李、货物运输)。
例外情况:旅客和行李运输不再遵从常规运营和民航运营程序的情况,包括运送维和部队、为清理自然灾害或事故等情况而实施的运输等。
拒绝运输:承运方拒绝在特定航班上接纳旅客或其行李。除非有合理的拒绝登机理由,例如健康、安全或未获得运输凭证要求的许可(护照、签证、机票、资金、许可证等),否则登机时无需顾虑这一情况。
行李丢失:在固定搜索期内行李未送到目的地点,且承运方承认这一事实,或21天从旅客缺乏行李申报之日起失效。
团体运输:旅行目标相同的并同样航空一群人的运输。最小旅客团体人数为六个人。
被驱逐出境者:被当局官方勒令离开该国的人。
天数: 公历日
为了确定运输证件,证书及其他文件的期限,完成运输时间,索赔诉讼时效,发生事件或行动下一昼夜“00”小时开始计时,当天的其余的时间不算。如果时期结束是节假日或休息日到期日是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机协议(租用):承运方据此契约授权客户付费使用一个或多个航班的飞机全部或部分载运空间,用于运输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或包机协议中指定的其他商品。
机场运营商 - 是机场证书持有者的法律实体及有在机场进行地面管理的证书。认证在机场进行土地管理活动。机场运营商还可能有其他的证书以及执行其他机场活动。
电子机票:电子文件,包括承运商自已或代表承运商任何方式发布的行程/收据、电子票券以及适合的登机文件。
电子票券:用于搭乘飞机运输的电子机票中的部分文件,或承运商数据库中保留的任何其他替换文件。
适用法律:任何国家管理航班飞离、飞入和通过该区域的旅客和行李运输行为的法律、判决、法规和法令以及其他法律行为。
税费:政府设置的收费,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机场或承运方维护费用。
残破机票:造成机票上显示的信息无法识别或读取的机票。
混合运输:按照单独的运输凭证使用多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其中涉及航空运输。
航线经停(«Stopover»): 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承运方与旅客预先商定的运输临时中断。
中转协议(«Іnterline»):关于旅行证件相互认可以及相关的相互结算的协议。
逾重行李票 (excess baggage ticket - «EВT») – 运输文件,确认支付超重行李运输,并必需付款的行李运输。
机票(客票和行李票):承运方(代理)发行的运输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合同条件、通告和旅客联。
补偿票:承运方发行的旅客机票,在支付运费时与售票处接受的当前旅客票券/单据一起使用。
承运方代码:IATA 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的由条件式字母或字母数字构成的承运方标号,用于在 CRS / GDS 中识别承运方。
代码共享协议(«Сodesharing»):共享航班承运方及其代码的协议。
商务协议:除了与旅客和行李的航空运输相关的联合劳务规定的相关代理协议之外, 航空公司与另外承运方之间的任何协议。
求助补偿:第三方的补偿费用。
解送人员:受到调查或被定罪的乘机人员。
客户:使用或打算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人员。
行程/收据 («Itinerary/Receipt»):属于电子机票一部分的文件,包含旅客预订号、姓名、航班日期和时间、费率和机票价格、航班信息和通告。
大圆距离航线法:通过地球表面上的圆弧来测量两点之间距离的方法
按照 IATA 的《客运分摊手册》(PMP)、《收入会计手册》(RAM) 和决议手册中规定的计算规则将起点至目的地的运输总收入分配到每段航线的方法。
出发地点:机票上指定的地点,即旅客(行李)的运输起点。
目的地点:机票上指定的地点,即旅客(行李)的运输终点。
《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异常环境:即使承运方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来预防航班延迟或取消,仍会导致一个或多个航班长时间延迟或取消的环境。异常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袭击、爆炸、暴乱或它们发生的威胁骚乱、蓄意破坏、禁运、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与飞行安全执行不相容的气象条件、政府的法令或不作为、在航空运输领域领导机关的决定、罢工,以及由于电力、电信、通信设备、软件和其他因素的排斥或故障而引起的技术障碍。
网上报名 -通过互联网办理登机航空公司航班手续的服务,在此期间,乘客证实了上航,并有机会选择飞机上的座位和自己打印或下载到移动设备(手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脑等)登机牌。
杂费支付通知 (MCO):承运方发布的结算严格会计文件,包含服务付款的收据。
主要永久住址:旅客在事件发生时的固定永久住址。在确定永久住址时,旅客的国籍不是重要因素。
值机最后期限:值机截止时间,在此之前未能及时值机的旅客将不能搭乘相应的航班旅行。
旅客:除了飞机上的机组人员和其他专家、飞机运营商员工、相关国家监管当局的授权代表和货物押送人员之外,承运方按照运输合同准许飞机搭载的人。
行动不便的旅客(Passenger with reduced mobility – «PRM») 或者残疾人:由于身体、医疗或精神原因而(在登陆和登机时;飞行期间;紧急疏散时;地勤作业中)需要有人陪护,但是(正常情况下)不会给其他旅客造成不便的旅客。
过境旅客:按照航空运输协议搭乘同一航班在中间机场经停的旅客。
转机旅客:按照航空运输协议,搭乘一个航班到达中转点,然后搭乘相同或不同承运方的其他航班的旅客。
旅客分类 –DEPA: 有关的获授权人员押解的被驱逐出境者。
旅客分类 –DEPU:无押解人员陪同的被驱逐出境者,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
旅客分类 –INAD:被拒绝进入所述国家/地区者。
旅客联票(或者旅客票据):承运方发布的纸质机票中的一部分,构成关于旅客运输条件的书面通告,由旅客保留。
确认预订:已在自动预订系统中登记并得到承运方确认的预订。在机票上标有“ОК”字样。
运输:按照并遵从协议条件进行的旅客、行李或/和邮件运输。
国际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领土且无论运输期间是否经停,或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位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领土但计划在另一个国家/地区的领土上经停的旅客和行李运输。
国内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及计划的经停地点全都位于乌克兰领土上的旅客及其行李运输。
乘机联:机票的一部分,使用电子机票时为电子联,指示旅客将可搭乘该航班到达的地点。
潜在危险旅客:旅客分类,此类旅客被强制搭乘航班(押解、驱逐出境),并有相关当局的授权人员陪同。
行李损坏:由于物理或化学变化而造成行李的价值部分下降和/或不可能或更加复杂进一步预定可使用。
航空公司规则:承运方为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建立的规则、规章和技术,应用旅客和行李服务的票价、标准、指导原则的规则,以及考虑旅客诉求、主张和投诉的程序。
航空公司代表:在乌克兰或其他国家/地区的不同结算中代表其利益的航空公司部门,按照代理处规则和其他航空公司内部文件。
索赔:利害关系人对国际或国内运输期间发生的伤害(损坏)赔偿的书面请求。
超额预订航班:在旅客值机最后期限之前确认预订并前往登记的旅客数量超出航班可用座位数量的航班。
定期航空运输:所有旅客、行李和货物舱位均可按照公布的日程或以固定间隔或频率用于付费公用事业或相同地点之间的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指示航班的规律性。
定期航班- 是有关供公众使用旅客和行李支付运输一系列飞行的一部分,并根据正式批准时间表由相同的两个或多个点之间进行的,而不管商用的负荷。在时间表批准的这系列的增加航班属于定期航班。
包机:指的是航班,承租方按照包机协议或者按照销售运输协议使用飞机,按照协议承运方提供给第三人收费的所有或部分飞机座位数,为了进行旅客和行李和/或货物运输,航班按照承运方及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合同规定的路线,时刻表,票价,条件进行。
合理措施:承运方为预防或最小化旅客损失而采取的适当措施。
合理时间: 一个时段。在航空客运(行李)中,合理的时间为:至少两小时 - 对于所有航程不超过 1,500 公里的航班;至少三小时 - 对于所有航程为 1,500 至 3,500 公里的航班;或至少四小时 - 对于所有其他航班。
航线分段:两点之间的运输航线,属于完整航线的一部分,在单张乘机联上安排。
服务费 - 承运人或销售代理服务的收费,服务提供在通过网站或在售票处预订及买机票 ,特别是订票和出票,在路线选择帮助,重新办理手续及退还机票,用某些类型的银行卡机票收费和其他现金流业务等。
特别提款权 (SDR):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公布的官方汇率,其被并定义为一篮子货币被货币基金定期审查,以反映全球贸易货币的相对价值,并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办好。
特殊情况:由于这些规则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则存在分歧,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则对于运输条件的要求低于这些规则的要求,或其他国家/地区要求遵守其规则但会危及航空运输协议的实施时出现的旅客和行李运输情况。
航空活动的实体: 无论其所有权,从属关系, 在民用航空领域的经营的自然人和法人。
地面处理实体 - 提供地面处理服务航空活动的实体。
票价:承运方在指定航班的指定舱位中为旅客或单位体积的行李的运输费用确定的金额。
票价法规:确定并公布的承运方票价和应用规则。
正常票价 – 为公务舱,特级舱和经济舱制定的服务非常灵活的资费,其为座位预订,订票,停止时间,航线停止,票价结合,重新预订及航线改变,运输拒绝等提供最大的灵活性。这种票价的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票价 - 承运方公布的票价,在其应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旅游经营商(包价旅游承办商):组织和提供旅游产品的合法实体,包括凭借拨款许可提供旅游服务和运输。法人,其唯一的活动是组织和提供旅游产品,执行及提供旅游服务和调解提供具体和相关服务,并在已建立的秩序获得旅游经营活动的许可证。
商定经停地点:机票上规定或在承运方日程中显示为运输航线计划经停地点的机场,不包括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包机运输:按照包机协议或销售运输协议进行的非常规运输,承运方向他人或承租方收取按座位数量或飞机满载能力确定的费用,为其提供一个或多个航班用于承租方指定的旅客、行李和/或货物运输。
商业目的的包机航班 – 飞机的全部被一个自然人或实体专门针对自己的需求租雇的包机,(没有权转售给第三方),有旅客和行李和/或货物运输的目的,而不是其他承租人之间分配的。并且运输旅客人数不超过15人,货物不超过2吨。
«ADL»(ADULT) - 成人旅客
«API»(APIS,Advance 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 航空公司及其服务代理使用的旅客数据电子传输系统。
AVIH(寄舱动物):接受作为托运行李/寄舱货物的动物。
«Baggage piece concept» РС - ВРС: 行李件数概念。
«Baggage weight concept» WС – BWC: 行李重量概念。
«CHD» (Child) – 2至12岁的儿童。
«EMD»(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 按照IATA标准的文件, 其在承运方额外的收入电子文档结果办好的,即由所有另外销售及承运方和旅客之间的协议的收入,除了电子客票(例如,超重行李收费,无成人陪伴儿童等)。
EMD服务可以是依赖于一定乘机联(动物运输, 行李超重,特殊食品等)或者是独立的(出租车,汽车租赁,交换罚款等)。
IАTА: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NF(婴儿):2 岁以下的儿童,未过 2 岁生日。
MEDIF:提供给行动不便的旅客的医疗信息表。
误机者:确认预订但未赶上航班或未能登机并事先通知航空公司其行程变化的旅客。
PETC:舱内宠物,在机舱中运输的动物,由旅客完全负责。
«PTA» 通知 (Prepaid Ticket Advice - «PTA») – 电传,电报或邮件通知关于某人做了另一个人的运输支付并要求预付另一个人从另外地方运输订票。
«SPEQ» (Sporting equipment)–飞机上运输的体育装备,作为托运行李(货运)。
«VIP» 人 – 由乌克兰法律和/或航空公司规定的非常重要的人。
3.1. 一般运输条件。
3.1.1. 这些规则适用于付费或雇用飞机进行的任何国际或国内旅客和行李运输,以及承运方免费提供的航空运输。
3.1.2. 这些规则适用于使用客票搭乘航空公司的航班旅行的旅客。 机票上确定的该航班承运方信息用于确认航空公司与机票上提到的旅客之间存在搭乘该航班的运输协议关系。
3.1.3. 本节第 3.1.1 段中列出的所有旅客和行李运输均需遵守出票(电子机票出票)之日有效的规则和航空公司收费准则;如果无法确定该日期,则以运输开始日期为准。 对于旅客和行李运输,采用出票之日适用的规则、票价和费用。
3.1.4. 若未事先通知旅客,在出票之日后发生变化的航空公司规则和航空公司收费准则条款不适用于该旅客和行李运输协议,除非适用的法律有此要求。
3.1.5. 如果无法确保旅客和行李运输符合这些规则,则仅允许航空公司在本节第 3.2 段中提述的特殊情况下完成此类运输。
3.1.6. 这些规则不用于在不符合旅客和行李运输正常运营和程序的异常条件下进行的旅客和行李运输。
3.2. 特殊运输情况。
3.2.1 在发生紧急(不可预见的)的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这些规则的条款实际上无法满足旅客和行李运输, 并按照法律可通过备选运输方法(公路、铁路等)满足这些规则的旅客和行李运输一般条件。 此类运输期间的总体质量和安全水平必须相当于这些规则的指定要求将可确保的水平。
3.2.2. 航空公司特价机票以及特定类型的旅客和行李运输的规则属于特殊运输条件。
3.2.3. 乌克兰公民按照适用的国际和乌克兰国家法律有权获得航空公司现有特价机票的航空运输折扣。
3.2.4. 注册(获得)现有特殊票价折扣和折扣使用规格的详细信息被 航空公司登在其网站上,并在机票销售处提供。
4.1. 这些规则是旅客/行李运输期间的质量保证计划中所含的部分。
4.2. 新规则、标准、法规、规范、技术、航空公司指导原则必须符合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质量保证计划。
5.1 运输合同。
5.1.1. 客票和行李票构成运输合同,并指定旅客同意旅客和行李的运输条件。 未携带、出票错误或丢失客票不会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5.1.2. 机票对于所示航班的旅客和行李运输有效,除了这些规则第 5.1.4 段中指定的情况之外,它要求航空公司按照运输合同的条款为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做出适当安排,并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
5.1.3.客票所附的航空运输合同条款都应该符合适用于的国际和国家法律和乘客和IATA行李航空运输总则的要求。
5.1.4. 如果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人员包括服务代理确认机票无效,则旅客无权搭乘航班。 在下面的情况下,机票被视为无效:
- 机票受损或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之外的其他方更改
- 提供的机票缺少该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
- 发现了用假的,被盗或无效的支付卡(信用卡)购买了机票。
5.1.5.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而造成机票无效,必要时可重新出票。 无论哪个航空公司,被验证无效的机票都将退票或取消,而不能更换。 在任何情况下,航空公司或代表其利益的人都将出具相当正式文件以及提供给旅客的副本。
5.1.6. 登机后被发现未持机票者或持有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人员包括服务代理已宣布无效的机票者必须离开航空器。
5.1.7. 如果航空器发现登机旅客未持机票,应出具正式文件并报告给有能力实施监管以确保航空安全的统一授权民航机构。
5.1.8. 旅客在运输结束之前必须保留机票以及其他旅行证件,如果提出诉求,则应将机票和其他旅行证件保留至其诉求得到解决之后。 机票以及旅客出具的其他运输凭证应根据要求提供给承运方的正式代表(机场服务代理机构等)。
5.2 机票丢失或受损。
5.2.1. 如果旅客丢失或损毁机票(或机票的一部分),只要当时有可确定的证据表明对所述航班有效的机票按时出票且旅客签署了最高价值为原始机票价值且由承运方的原因必然而合理地产生或因误用机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的偿还协议,承运方可应旅客请求发行新机票以更换此类机票(或机票的一部分)。 如果旅客未签署此类协议,则承运方有权要求旅客全额支付机票的费用。
在为旅客服务和发行更换机票时,承运方可收取合理的管理费,除非丢失或损毁是由承运方或销售和服务代理机构的疏忽造成的。该费用由航空公司规定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果丢失或损毁其他承运方发行的机票,则需要获得该承运方的书面许可才能更换此类机票。
5.2.2. 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拒绝为旅客提供更换机票:
- 旅客在定期计划起飞时间之前三小时内,或在机场办公室获准不营业的航务运行时间内,要求在机场发行更换机票。
- 旅客拒绝签署 5.2.1. 中所述的协议或拒绝为此类服务支付管理费。
5.3 禁止转让机票。
5.3.1. 机票只能为票面上所示姓名者提供航空运输。
5.3.2. 承运方有权要求旅客出示正确的身份证明,以确保符合本规则第 5.3.1 段的要求。
5.4. 机票的有效性。
5.4.1. 机票的有效性包括:
- 机票的一般条款
- 运输的有效性
5.4.2. 客票的一般条款赋予在有效期内将机票用于所有交易的权利,包括特定航班和日期的座位、退还全额或部分使用的运输服务的价值,以及这些规则或航空公司票价使用规格规定的其他支付。
5.4.3. 机票的一般条款适用的时间为机票出票之日至未使用的机票(或机票的一部分)按照票价应用规则退款的指定期限结束。
5.4.4. 保证出发日期机票仅承担在机票上所示的日期和航班从第一机场以及转机、经停或返程航班机场运输旅客和行李的权利。
5.4.5. 无论自出票之日起机票部分使用或完全未使用,按正常票价出票的机票对于自运输开始日期起一年内的运输都有效。
5.4.6. 按特价出票的机票仅对机票上指定日期的运输有效,且被特殊票价规定的。
5.5. 机票有效期的延长。
5.5.1. 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况,机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 旅客预订了座位的航班未起飞
- 承运方取消了旅客已确认预订的航班
- 承运方错过了经停机场
- 承运方多次延迟了机票上所示航班的出发时间
- 承运方的行为导致旅客未能转乘该旅客已确认预订且在前一航班的相同机票上注明的另一关联航班
- 由于无法为旅客提供机票上所示的服务等级而拒绝为该旅客提供运输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受阻的旅客的机票有效性可以延长至搭乘可提供舱位相当于已付票价的服务等级的第一班飞机
- 承运方得到身体不佳或患病的旅客或与其一起乘机的家人确认,并为此类旅客提供康复后乘机旅行的机会
5.5.2. 如果旅行开始之后,由于疾病原因而导致旅客在机票有效期内的行程受阻,承运方可将旅客的机票有效期延长至旅客健康状况适合旅行的日期或该日期后承运方的第一个航班的日期,并从恢复旅行的地点开始提供相当于已付票价服务等级的舱位。
旅客必须提供诊断书以证实此类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方同样会延长陪同乘机的旅客其他直系亲属的机票有效期。
5.5.3. 如果旅客的配偶或家人在尚未乘机旅行时去世,或旅客在途中去世,陪同该旅客的人员可延长机票期限,并可延期至事后所需的停留时间。
机票有效期可延长至去世日期后最多 45 天,并向航空公司出示适当的死亡证明书或其他确认文件和相关申请。
在应用这些规则时,应考虑自然人(旅客)个人的家庭成员 - 他们的父母,丈夫和妻子的父母,丈夫和妻子,孩子,丈夫和妻子的孩子,包括收养的儿子,保护人,祖母,祖父,兄弟,姐妹,孙子和其他法律认可的受养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个人及其配偶、兄弟姐妹个人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个人及其配偶,以及按照法律确定的该个人的受抚养人或监护人。
5.6 乘机联的顺序。
5.6.1. 航空公司仅按顺序接受乘机联,从机票上指定的第一个起飞机场开始。
5.6.2. 如果打乱了乘机联顺序,只要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机构没有过失,则将宣布机票无效。
5.6.3. 旅客联和先前未交回航空公司的所有未使用乘机联在旅行中仍由旅客保留,并应在航空公司提出要求时交给航空公司。 如果打乱了乘机联顺序,航空公司可拒绝运输,并拒绝为未使用的乘机联退款。
5.7 服务等级。
5.7.1. 承运方按照已付票价的服务等级为旅客提供服务。 承运方(其销售代理机构)在预订时告知旅客相应等级提供哪些设施。
5.7.2. 旅客在飞行日期搭乘旅客已确认预订的航班并接受乘机联上指定的服务等级的运输。
5.7.3. 如果向未确认预订的旅客出票,当航班上可提供与其已付票价的服务等级对应的舱位时,可在航班登记期间应旅客请求为其预留舱位。
5.7.4. 承运方有权出于技术或商业原因提升或降低服务等级。 如果降低航空服务等级,承运方必须尽快通知旅客,并按照本规则第 17.5 段提供适当的补偿。
5.8. 机票退款的条款和条件。
5.8.1. 如果票价规则允许承运方退款,则可向承运方出示机票以退回部分或完全未使用的运输服务的已支付金额。
- 起飞前
- 机票的运输有效期内
- 机票过期后 30 天内
考虑到造成无法及时提交旅客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机票以获得退款的环境,承运方可自己斟酌延长在本条款指定的机票的有效期。
5.8.2. 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机票的退款应符合航空公司制定的票价规则。
5.8.3. 本款第 5.8.1 段中指定的终止事件不会限制旅客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ХХIX 段的规定向机票提出主张的期限。
5.9 缩写。
5.9.1. 承运方名称在机票和行李票上可能会缩写为指定代码 ІАTА 和数字代码 566。
5.9.2. 承运方(或其授权服务代理机构)在订票或出票时应告知旅客机票上缩写为指定代码的任何承运方的全名。
6.1. 航班只能按照事先与承运方商定并在机票上注明的条件经停。
6.2. 如果旅客持有按照公布的票价发行的机票,则在机票有效期内,可在航线中的任何商定地点经停。
6.3. 如果旅客持有按照特价发行的机票,而承运方的票价规则未预料到该经停,则可能会向旅客收取额外的费用。
7.1. 票价和收费的应用。
7.1.1. 适用的票价是机票上注明的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的票价,对于机票支付日期的相应服务等级有效,由航空公司确定并公布,或代表承运方确定并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按照承运方票价规则计算)。 每种票价都会提供其应用规则,它们决定机票的有效期、票价应用条件以及机票未使用运输或运输部份的退款,另外条件并且可以包括票价附加费(surcharge),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票价使用条款被航空公司批准并公布在其网站上,在机票销售处让旅客可以很容易地结识他们。
被航空公司批准的每个票价可以包括附加服务列表,其提供给旅客按照该票价。特殊票价可以有旅客和行李运输的有一定的限制。
如果在旅游时旅客打算只带手提行李,其尺寸不超过本规则13.13.5点XIII节指定的标准, 航空公司有权给予票价一定的折扣或建立运输的特殊条件。
7.1.2. 票价不包括机场航站楼之间以及机场与车站之间的运输服务。
7.1.3. 旅客在机场时获得服务而支付的机场收费(税费)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确定和批准,并在旅客/用户可查看的表格中公布。
7.1.4. 全额运输费用由航空公司票价以及机场收费和税费构成。 费用和税费未包含在适用的票价中。
由于燃料市场价值和票价计算组成部分改变,航空公司可以规定相关票价改变/补付(«surcharge»)。
7.1.5. 航空公司和/或其服务销售代理规定的航空公司航班的订票和MСО, ЕВT, EMD服务费不包括在票价并旅客单独支付(有提供确认支付服务的文件)。
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订票及重新办理机票手续时服务费可以被包括在机票价格按照航空公司规格。
7.1.6.航空公司有权收取乌克兰法律之外提供更多服务的付款。
7.2. 费用支付(税费)。
7.2.1. 针对任何服务或设备设置的机场收费和税费可能包含在运输费用中,也可通过确认为这些服务付款的文件单独支付。
7.2.2 航空公司成立并公布在其网站上并在机票销售处服务费金额,其可以在订票和换单或MСО, ЕВT,EMD被航空公司收取。
7.2.3. 航空公司和机场在 CRS / GDS 中使用适当货币公布的飞往/飞离/在乌克兰境内飞行的航班的票价和税费,由民航授权机构批准并在 IATA 收费政策协调会议上商定。
7.2.4. 在乌克兰境内进行的支付以及适用于航空运输服务的汇率应遵从当前的乌克兰立法。
8.1. 预订要求。
8.1.1. 预订特定旅客运输和日期的飞机座位以及额外的行李运输空间对于旅客和行李运输至关重要。
8.1.2. CRS / GDS 适用于飞机上的运输预订。 旅客和行李通过移动(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专用自助机器和其他方式预订运输。 当前在 CRS / GDS 中进行的预订包含应用方法的一般条件。
8.1.3. 按照承运方制定的条款和程序完成预订,并公布在其网站上或以其他承运方指定的方式。
8.1.4. 输入预订时所需的旅客联系信息(电子邮件和/或移动电话号码)是是为进行运输必需的。.输入预订时所需的旅客照护和另外信息是根据乌克兰和/或到或通过进行运输的国家的公共当局要求和/或国家进行。
8.1.5. 承运方或售票代理人应将支付条款和出票条款以及航班计划可能出现的变化告知旅客(或其代表)。
8.1.6. 当旅客(或其代表)尚未全额支付运输费用时,并未形成运输合同,预订只是准备阶段。
8.1.7. 出票期限 - 如果旅客在承运方或其授权销售代理机构建议的指定出票期限内未支付机票费用,承运方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可取消预订。
8.1.8. 为了防止非法使用银行支付卡,航空公司可要求旅客出示能够支持其合法使用信用卡支付运输费用的证明。 此类证明可包括在购票和值机时提供信用卡正面的传真或扫描副本、旅客护照的副本、第三方允许使用其卡片进行支付的手写同意书并出示其护照的副本。
如果旅客未能提供支持其合法使用支付卡支付票款的证明,或旅客未能出示用于支付票款的银行卡或未能提供无法出示该银行卡的充分理由,航空公司可拒绝为该旅客出票,或在值机点拒绝其搭乘该航班。
另外,如果旅客未能出示可确认已经为该运输支付足够费用的证明,航空公司还有权在任何阶段拒绝旅客搭乘航班或取消预订,或勒令旅客按航空公司的要求离开飞机。
8.1.9. 取消续程预订(“误机”)«No-show»- 如果旅客未赶上自己确认预订的航班且未能提前通知承运方自己的行程发生变化,则承运方有权取消该航班以及下一段航线和返程航班的预订。
8.2. 乘客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8.2.1.预订和/或订票确认乘客自愿同个人数据处理通过允许结论给予该项同意的方式。
通过航空公司网站预订机票时乘客同意个人数据处理是通过作个钩号给予准许据管理目的,只要在作个钩号前系统没办法用于处理数据的机会。
预订和/或订票确认乘客自愿同意由规则规定的方式个人数据处理。
8.2.2. 人物给航空公司(销售代理)提供自己的信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护照信息,联系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法,因而委托并给出了他的自愿和无条件同意处理,存储,分发和访问这些数据给第三方,其名单在航空公司的网站上,包括服务(地面服务,餐饮)公司,机场服务,监管部门,安全机构,其他承运方,管理/飞行控制系统供应商,包括非居民的跨境转移,预订,登机,运输或其更新办理手续 ,提供旅客和航班地面服务,并进行安全审计,实施海关和边境通关,获得额外服务,丢失的行李系统,货运单据预警/欺诈发现的系统,提供有关运输航线入境/出境咨询,旅客旅行信息支持,航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该航空公司已经结束适当合同的营销活动,发送消息(Push消息,Viber的消息,短信消息,不同类型/发送方法消息)关于航空公司的旅客服务和对定价和营销提议的信息以及其他由本规则所决定的必要信息通过旅客指定的联系方式,和/或执行需要个人数据管理和/或分布和/或访问的其他关系为了及时通知有关运输信息。
旅客同意个人数据管理意味着旅客同意
获得航空公司任何主题不违反乌克兰法律报告(通过预订/登机时提供的电话号码或通过(根据通知类型/发送方法)),以及同意给上述人员包括非居民不再另行通知传输自己信息(据上指的目的),以及传输自己信息给新的人员(承包方) 因为航空公司与其签订需要个人数据管理的条约根据“关于个人数据保护“乌克兰法律。
8.2.3.人物必须给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提供ADULT, INF 和 CHD预订需要的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旅客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护照和签证信息((如果在到达国家据国际法律有乘客事先通知的程序/ API/)。
在预定和/或登机人物必须通知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关于旅客运输的特殊条件的相关信息。
预定前 禁止代替旅客联系信息记入代理人或第三方联系信息。
在旅客给航空公司(其)给予不充分的信息或虚假信息和/或按提供的联系电话没有连接(航空公司或通信公司以记载证明)情况下,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迟到通知后果以及有关日程安排的变化,或影响交通等事件。
8.2.4.,旅客可被拒绝航空公司航班预订和/或订票。
8.2.5.预订和/或订票确认乘客自愿同意预订条件。如果旅客不给予或撤回同意个人数据处理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利拒绝提供在本店指定的需要个人数据处理的服务及/或拒绝运输。
8.2.6.个人资料“乘客”数据库位于:地址:Ukraine, 02121, m. Kyiv, Kharkivske highway, d. 201-203
8.3. 提供座位
8.3.1. 完成预订旅客运输时可分配也可不分配具体座位。 对于未为旅客分配具体座位的预订,旅客的座位号在该航班值机时确定。
在预先预订具体座位或登机手续时预定座位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收取提供这种服务的收费。
8.3.2. 即使在旅客登机后,航空公司仍可出于安全和技术原因更改指定位置。
8.3.3. 在航班上为特定类别的人最先直接安排座位预订的优先级由乌克兰现行立法确定,航空公司可向此类人员列表中增加内容。
以下人员可获得在航班上最先安排座位:
- VIP人;
-1-3 类战争伤残者;
-战争参与者;
- 1-2 类残疾工人;
-带有3 岁以下儿童的人或带有至少两名 8 岁以下儿童的人。
8.4. 重新确认预订。
8.4.1.承运方可要求旅客重新确认其返程航班。 在完成旅客行程时需要重新确认返程航班,从而关联定期航班与其他航班(对于转机和过境旅客)。
确认返程航班的程序由返程承运方决定,这是机票上所说明搭乘条件的一部分。
如果需要在返程航班起飞之前重新确认预订, 售票方(航空公司,代理人)有义务告知旅客。
8.4.2.如果预计返程航班将在 72 小时之内起飞,或在起飞前 72 小时之内预订该航班,则不需要重新确认返程航班。
如果旅客的航班包含多个航段,则需要每个航段的证明。
8.4.3.当承运方要求旅客重新确认预订时,如果旅客未能满足此要求,则承运方有权取消返程航班起飞之前至少 72 小时进行的预订。 承运方有义务告知旅客何时以及如何完成重新确认。
9.1 机场的旅客服务
9.1.1.承运方(机场业务代理人)和经办代理人其中通过经营单位在发送/抵达机场为旅客提供以下方面的可视和/或声音信息:
- 飞机的起飞和抵达时间;
- 值机地点、开始和结束时间;
- 航班延迟或取消,以及航班延迟和取消的原因;
- 飞行前后的旅客和行李检查规则和程序;
- 按照适用的法律,与边境、海关、移民、卫生检疫、兽医、植物检疫和其他类型的控制相关的旅客要求的一般规则;
- 发生旅客延迟、行李受损、毁坏和丢失事件时的接待地点和措施。
9.1.2.在机场中,航空公司或地面服务代理机构可提供:
-旅客登机手续,除了用软件设施自己在线办理登机手续(包括通过在移动设备上安装的特殊软件)或者被航空公司自动登机手续的客户以外;
- 登记运输行李;
- 旅客及行李至飞机之间的地面运输,提供旅客登机服务并将其行李装上飞机;
- 提供旅客离机服务并卸下行李,以及至机场抵达航站楼的地面运输和行李输送。
9.1.3.航班的旅客(机票)和行李登记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由航空公司按照本规格11.3-11.4 段决定。
9.1.4.旅客登机的截止时间由承运方决定。 该时间不能早于机票上所示的航班起飞时间 10 分钟以上。
9.1.5. 购票时为旅客出具的其他文件上和/或在UIA的官方网站标出了登记和旅客登机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9.1.6. 航空公司提供商务舱旅客附件服务,如:
旅客在单独值机柜台进行登机。如果没有这种机会旅客登机。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 - 在首位登记旅客;
如果有商务贵宾室旅客被邀请;
商务舱旅客到/从飞机的运送按照适用法律的条款进行的。
航空公司可以给特选经济客舱旅客(舒适等级)免费提供类似的服务或收取提供服务的费用。
9.2. 机上的旅客服务。
9.2.1. 航空公司在飞机上根据飞机的类型和布局、飞行持续时间、飞行日期和时间以及机票上所示的服务等级为旅客提供一整套服务。
服务范围和顺序由飞机上的服务技术规定,其乘客可在售票处或者航空公司的网站上熟悉。
9.2.2.在飞机上,航空公司提供:
飞机舱技术设备和旅客安全系统设备;
支持在客舱内合适的温度下;
旅客个人使用器具(个人照明,风扇,吃饭桌子,安全吊带系统,氧和保护呼吸面罩等);
保持适当的飞机舱卫生保健的条件;
技术设备,工具和旅客服务手段完好及成套性;
有的座位可用与儿童的旅客及可以安装儿童摇篮的座位;
担架上和残疾人乘客安置可能性;
提供舒适和符合飞行的持续时间服务。
9.2.3. 在飞机上航空公司提供给旅客下述的服务:
上/下飞机时帮助(找空间座位,放置手提行李等);- 航班状况的相关信息、旅客机上行为的一般规则、主要和应急出口的位置、紧急情况下的离机法规、个人防护装置和充气弦梯在飞机中的位置;
-个人服务;
-提供冷饮(饮用水);
提供急救;
给旅客提供软的用具和服务手段按照适用法律的条款进行;
提供期刊(报纸,杂志,广告材料);
音乐节目广播(如果飞机上有合适的设备)。
9.2.4.航空公司既定的准则范围内必须免费供应软饮料(饮用水)。
最低供应标准为每飞行一小时提供软饮料 (饮用水)100 ml,如果不提供食物,则为每飞行一小时 150 ml。 在 4 月 15 日至 10 月 14 日期间,软饮料的供应标准增加至 150 ml。
9.2.5.按照航空公司的标准和规格,在飞机上可免费或收费提供热食物。 如果承运方(包价旅游承办商)规定了此类条件且在完成航空运输合同或购买包价旅游之前告知旅客机上服务条件,则可能不提供食物和热饮。
9.2.6.航空公司可为旅客提供附加服务以提高航班舒适度等级。
提高舒适度等级的这些服务列表、提供顺序和支付事项由航空公司规定。
航空公司按照自己的方法告知旅客关于这些附加服务的信息。
9.2.7.为在飞行期间能够实施急救,航空公司必须在飞机上准备以下数量的急救包:
- 旅客座位数量为 0 至 99 - 1 套
- 旅客座位数量为 100 至 199 - 2 套
- 旅客座位数量为 200 至 299 - 3 套
- 旅客座位数量为 300 或更多 - 4 套
9.2.8. 如果残疾旅客提出预订申请,航空公司(服务代理人)在其值机后可提供专用轮椅将旅客送至飞机上的指定位置。
9.2.9.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上轮椅的可用性为行动不便者旅客移动。
9.2.10.执行航班时及整个飞行过程中航空公司提供:
加热/冷却客舱;
冷热水在饮食间和厕所;
支持客舱压力并其改变符合固定标准;
客舱空气温度在不低于18度及不高于25摄氏度;
客舱干净整洁;
不断监测飞机上的旅客执行行为守则。
9.2.11. 飞机上旅客服务提供为商务舱,豪华舱或舒适(改进经济舱)和经济舱。
1) 飞机上商务舱旅客服务在一个单独的客舱,位于飞机的前机身。座位(两个前座椅腿之间)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78.71厘米(31英寸)。
客舱配有机载娱乐系统和乘客可给予单独的触摸电视。
商务舱客舱布置取决于飞机类型。商务舱客舱取决于飞机的布置。
给商务舱旅客提供附加服务,如:个人杂志和报纸,毛毯,枕头(不论飞行时间的) 独立卫生间,食物前暖手湿巾,有可能选择饭菜,酒精饮料和软饮料的选择。
2) 豪华经济舱(舒适等级) -高级服务标准等级,其中:食品,饮料,行李运输规则由航空公司规定。
豪华经济舱客舱(舒适等级) 在飞机机身前部在经济舱客舱(有的话)后。豪华经济舱客舱用隔壁(硬或软)隔开经济舱客舱。食品标准,软饮料和酒精饮料是由航空公司根据飞行时间和范围内设定。
3) 经济舱在 商务舱或豪华经济舱客舱(舒适等级) 后边,如果有的话。 旅客安置在有标准座椅客舱。 座位(两个前座椅腿之间)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73.66厘米(29英寸)以下。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按照承运方标准和规格。
9.2.12. 在飞机上提供的食品喝饮料温度应该:热餐为摄氏度+65/70度;热饮为摄氏度+75度;凉菜为摄氏度+10/14度;小吃+10/14摄氏度;冷饮为摄氏度+10/14度。
9.2.13. 在航空器上可能是食品和工业产品,饮料,纪念品,书刊杂志贸易等。
9.3. 在航空器上安全要求
9.3.1. 航空器提供了必要的一套救护装备和在紧急情况下乘客紧急疏散的手段。
严禁在船上接受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为其没有提供了机架或特殊紧固件。
飞机上人员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有安全带保护座位数。
在起飞,降落前及在特殊情况下旅客需要扣上安全带,空服员要控制每一位乘客扣上安全带以及皮带张力。
两岁以下儿童没有独立的座位被放置在成人旅客的膝上其应该双手坚持儿童。
9.3.2. 在每个航班随机服务员保证:
及时正确告知旅客关于应急设备的位置 及其使用规则;
旅客熟悉安全说明;
彻底审查所有客舱以检测外来的东西;
在飞机接待及布置旅客时遵守定中心要求;
靠近将放在行李架上的大件物品,并靠近所有的东西在进口和紧急出口,过道靠近放置;
在湍流区域飞行时要求旅客在固定安全带的座位;
在极端情况下保持镇静,信心,乘务员行动应该很清楚,平静的声音,有说服力的话;
旅客上下飞机前检查舷梯的安装;
飞机起飞及下降前验证设备和库存安装并固定好;
飞机起飞及下降时防止旅客在机舱内行走;
婴儿摇篮应设置不早于起飞后10-15分钟,下降前不晚于20分钟收起来;
航空公司在客舱提供安全保护,手提行李,行李托运,可移动设备,软设备的正常和安全的位置。
10.1. 行动不便的旅客的运输
10.1.1. 旅客有义务独自确定搭乘航班的能力,并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完成旅行。
10.1.2. 航空公司对于旅客在登机时、搭乘航班或机场内的地面运输期间由于旅客年龄或其精神或身体状况而导致的旅客病情恶化或其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3.如果医疗机构出示相关证明书,证明旅客的病情对航空运输无禁忌,有时还需要证明其疾病不会对他人产生威胁,则允许身体状况让人担忧的旅客(重病旅客)搭乘飞机。
10.1.4.只有在有人陪伴并在飞行期间提供护理时,担架上的重病旅客才能乘飞机旅行。
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票价付款后,在机舱内提供适当的座位运输担架上的患者或重病旅客。
陪护患者或重病旅客的人员所需的医学资质应由医疗机构确定。
10.1.5. 如果担架上旅客不能从担架上转移到座位上,则躺在担架上运输的可能性由航空公司与此类旅客或陪护该旅客的人事先达成协议商定。
10.1.6.如果达不到运输担架上的患者和重病旅客所需的飞机条件,航空公司可以拒绝运输此类旅客。
10.1.7.协助运输重病旅客和患病旅客的申请应按下述要求发送到航空公司:
- 至少在起飞前 72 小时代表将要在担架上运输的旅客提出。 航空公司必须至少在起飞前 36 小时做出回应。
- 对于其他有特殊需要的旅客,必须至少在起飞前 48 小时提出。 航空公司必须至少在起飞前 24 小时做出回应,且必须通知完成预订和相应服务申请的代理机构以及起飞、目的地和转机机场。
如果导致运动能力丧失的事情在出发前不到24小时发生,运输的可能性及时解决通过在航空公网站上登载的联系中心电话号码。
10.1.8.携带有导盲犬的盲人和聋哑旅客将按照安全规则安排在可为导盲犬提供足够空间的位置。 导盲犬的运输免收费用。
10.1.9. 残疾旅客登机后将被安排在不会影响旅客从飞机上紧急疏散的位置。
10.1.10.航空公司提供阶梯帮助残疾人活动,并:
- 帮助旅客值机和缷下行李;
- 帮助旅客通过移民、海关和其他程序的通道从值机柜台登上飞机
- 通过升降电梯、专用轮椅或其他设施协助旅客登机
- 协助旅客从舱门移到座位处
- 在机舱中存放和处理手提行李
- 协助旅客从座位移动到舱门
- 通过升降电梯、专用轮椅或其他设施协助旅客离机
- 协助旅客通过移民和海关程序的通道从飞机转到行李大厅并取回行李
- 协助旅客从行李大厅接待处转到指定地点
- 如果要转机到转接航班,将在地面和飞机上为旅客提供援助,如有必要,还可在机场航站楼之间提供援助
- 以可接受的方式帮助旅客获得必要的航班信息
- 如果旅客助动器损坏或丢失,可临时更换此类助动器
10.1.11.如果有人陪护残疾人,则可应此人的请求允许其在机场、登机和离机期间提供必要的援助。航空公司(如有可能)给这位人提供跟残疾人旁边的座位。
10.1.12. 航空公司提供为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件行动工具包括电动轮椅的运输(在航空前至少48小时事先通知条件下,随着飞机上的可用空间可能限制,根据遵守危险品运输法规)
10.2. 孕妇乘机。
10.2.1.如果怀孕时间不超过 35 周,或属于多胎妊娠(不超过 32 周),且健康水平令人满意,则允许孕妇搭乘航空公司的空运航班。上述信息应通过医院的孕期报告确认,其中应详细地指出健康水平和估计的预产期,并提交给航空公司。
10.2.2. 如果航空公司的代表对孕妇的怀孕时间或预产期有疑问,或其出现妊娠并发症,则妊娠阶段较早的孕妇需要提供诊断书 。
10.2.3.如果离预产期不到 7 天,即使出具诊断书 ,航空公司也可拒绝乘航班。刚分娩完的产妇以及出生不超过 7 天的新生儿禁止乘坐飞机。
10.2.4. 对于早产儿,搭乘航班时其父母或陪护的成人必须出具婴儿的诊断书 ,确认该婴儿可以乘坐飞机。
10.2.5. 确认孕妇、产妇和儿童能够搭乘飞机旅行的医学表格的准确性由其持有人、儿童的父母或陪护的成人负责。
如果婴儿、孕妇在航空运输或飞机的地面运输期间发生健康恶化或其他不良反应,由指定的发布医学证明的人、儿童的父母和陪同儿童的成人全权负责。
10.2.6.如果登记的服务代理(航空公司代表)对孕妇安全乘机的可能性有任何疑问,可以拒绝其乘坐飞机。
10.3. 儿童乘机。
10.3.1.在航空运输中为儿童指定的分类包括:INF和 CHD。
INF (在航班出发日期未满 2 岁)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特别票价搭乘航班时无单独的座位。
CHD (在出发日期未满 12 岁)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特别票价搭乘航班时有单独的座位。
10.3.2.根据下面的要求,儿童可作为有陪护或无陪护经达到18岁的旅客搭乘飞机:
1) 无陪护儿童,年龄为 5 至 14 岁在国内航班,无陪护儿童,年龄为 5 至 16 岁在国外航班;
2)只有在提供正确执行和填写的文件,且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相关支持文件并按照航空公司规则支付服务费用后,才允许无人陪护的儿童搭乘航班旅行;
3)按照从旅行证件中标出的出发机场开始运输的日期确定的儿童年龄;
4)航班起飞时未满 5 岁的儿童不能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搭乘航班。
10.3.3.每位成年旅客有资格携带一名无单独座位的婴儿。
每位成年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名婴儿 - 一名无单独座位,另一名有单独座位,并按照航空公司制定的运输2-12岁儿童的票价 规则的费用。
使用付费的单独座位的儿童在搭乘航班时应坐在经过航空运输使用认证的汽车座椅中。
如果旅客没有适当的汽车座椅且未满足上述条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该婴儿在飞行中使用单独的座位。
10.3.4. 给 INF旅客提供设备附加氧气面罩的座位。
10.4. 被驱逐出境者、被拒绝入境乘机。
10.4.1.承运方不对任何国家当局拒绝旅客入境的事件承担任何责任。
10.4.2.如果被拒绝进入该国家/地区,无论是目的地还是中转机场,旅客都必须按航空公司或政府当局的要求,返回出发点或转飞其他(允许其入境的)地点。
在往反运输或运输到另外地方在被拒绝进入国家情况下,旅客必须向航空公司支付适当的此运输费用。
10.4.3.在10.4.2段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使用先前为未使用的机票支付的资金或航空公司的剩余支配资金来偿付此类旅客的运输费用。
10.4.4.旅客为前往其被拒绝入境或驱逐的地点的运输所支付的金额不可退还。
10.4.5.因被驱逐者的航空运输机票应由决定驱逐此类人(驱逐出境)的国家政府或被驱逐者的人支付。
10.4.6.在运输之前,必须向航空公司提供涉及航班上被强制登机的潜在危险旅客的的所有信息。 当解送人员(差押的人)登机时,必须在相关文件中记录适当的条目。
10.4.7.如果旅客或陪同者没有航空运输所需的文件,或航空公司有理由相信潜在危险旅客可对其他旅客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威胁,或危及航班的安全性,航空公司可按照本规则第 12.1 段拒绝运送潜在危险旅客(解送人员、差押的人、被驱逐者)。
10.4.8. 被驱逐者只能搭乘飞机上的经济舱。 禁止为此类旅客升舱。
10.4.9. 被驱逐出境者、不被接纳的旅客的运送和登机工作在普通旅客登机之前完成。
在所有其他旅客都已离机后,再安排此类旅客离机。
10.4.10. 禁止向潜在危险人物提供酒精饮料、热食物和金属餐具。
10.4.11. 在机舱中为潜在危险旅客预留的座位仅限于只有在机尾部。
如有可能,潜在危险旅客必须通过一到多排无人座位与其他旅客隔开。
10.4.12. 载有 VIP 人士的航班不接受潜在危险旅客。
10.4.13. 在以下条件下,提供直接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公司可接受被驱逐出境者、不被拒绝进入国家的旅客:
- 下令驱逐出境(离开)的相关国家当局至少在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向航空公司提供被驱逐者足够详细的信息。 (航班号、被驱逐者人数、驱逐出境的原因、被驱逐者中是否存在承担刑事责任、存在身体不适和患有精神病的旅客以及押送被驱逐者的官员名单。)
- 当局提供了允许此类人员搭乘航班需要的所有文件。
10.4.14. 在以下条件下,进行中转运输的航空公司可以接受 DEPU和INAD分类旅客;
- 针对转机航线的所有航段确认旅客运输预订
- 转机过程不包括将这类旅客中转/转移至另一个航站楼或机场
- 航班不在中转地点过夜;航班中转的最短时间不能低于机场预期,并且必须考虑将此类人员运送和安置到其他转机航班所需的时间
- 如果 DEPU分类 的人数不超过 6 人,且按照行政办公厅的定义,他们中的任何人都不会对机组人员和旅客造成危险,则他们可在无人陪同的条件下乘机。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选择身体强壮的机组成员,通常要选择男性飞行乘务员
- 如果每个航班上DEPU分类的旅客超过 6 人 (10),为了安全,应增加加入机组成员的相关机构的授权员工代表
- 如果DEPU分类的旅客超过 10 名,应安排两位相关机构的授权员工代表并指定为机组成员
相关机构的授权员工代表是在上述分类的旅客乘机期间行使执法当局职能的执法机构代表或在飞机上负责确保安全的安保机构人员。
10.4.15. 在下述航空运输条件下,可接受拘禁中的DEPU和INAD分类旅客;
- 与出发和抵达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妥善协调航空运输
- 至少在起飞前 72 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航空公司运输的日期和航线、陪同期限、被陪同人员等级以及陪同这类旅客的官员名单
-这种运输跟这类旅客转机没关系
-有所有乘航班必要的文件。
DEPU和INAD分类旅客,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按每个航班人数不限的分组搭乘飞机。 陪同人员数也不限。
拘禁中的DEPU分类旅客可以搭乘同一航班的人数: 不超过一人。每名被拘禁的人员均须由至少两名安保人员(有关机构授权的工作人员)陪同。
10.4.16. 在航空运输中,禁止将被驱逐者的家人分隔开。 如果一大家子被驱逐者乘机,根据航空公司的判断,允许超过每个航班因民事原因被驱逐者人数的限制。
11.1. 旅客按照航空运输需要的文件和正确办好的支付其全部价值的机票搭乘飞机。
旅客应该在航空公官方网站上或在销售机票处熟悉旅客登机手续的条件。
11.2. 对于旅客和行李运输,承运方或代理机构按照运输合同的条款提供服务,利用离港控制系统 (DCS) 登记旅客和行李。
航空公司有权给旅客提出进行自己通过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和/或用特殊的移动应用(适用于Android和iOS设备)报名,否则进行自动登机按照承运方规定的规格,其是公开的,旅客应该预先熟在航空公司官方网站上和/或在销售机票处悉规格。
登机通知发送到客户预订/买机票时指定的联系方式。
11.3. 航班的旅客和行李登记(值机)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至少 2 小时开始在出发机场中进行按照总则,计划起飞前至少 40 分钟停止。 但是,登记的开始时间可因出发机场的情况以及与相应经办代理的协议而变化。
11.4. 上线的航班的旅客登记,根据承运方制定的规格开始和结束,与乘客可以事先阅读承运方官方网站上和/或在购买门票地点。旅客可自己在航空公司网站上登记航班或通过专用的移动软件(为Android和iOS设备)。
旅客有义务确认值机登机行李、飞行之前通过必要的行政手续以及海关规定的行为要求、卫生检疫、兽医和植物检疫以及与乌克兰和目的地国家/ 出发国和乘飞机的现行立法有关的其他类型的出入境控制程序所需的时间。
在旅客自己在线办理航班登机手续或自动登机手续情况下,旅客需要在机场提出登机手续柜台航空公司为托运行李适。
11.5. 为了遵守与出发程序相关的手续,旅客必须在计划出发时间之前至少一 (1) 小时携带行程所需的证件到达登记检查点。
如果旅客在指定的旅客值机最后期限之后到达登记检查点,或未携带行程所需的证件,则承运方有权取消预订,且对航班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旅客和行李登记要求提供机票、旅客的身份证件以及与乌克兰法律和目的地/出发或中转地国家/地区的法律相关的文件。
11.7. 航空公司检查旅客为其运输提供的文件。 如果缺少旅客行程所需的相关证件和入境/出境(过境)签证,承运方可拒绝其搭乘航班。 在这种情况下,将强制拒绝搭载旅客。
11.8. 在登记过程中,将为旅客提供航班的登机牌,上面标出旅客姓名、承运方的 IATA 代码或 ICAO 代码、航班号、起飞日期和时间、最晚登机时间、登机口编号、服务等级和机上的座位号。
11.9. 飞机的最晚登机时间取决于航务环境,由承运方确定。 旅客在出发机场将获知相同的信息。
无论旅客采用哪种登机流程(乘座巴士、伸缩弦梯或登机过道等) 以及飞机停在什么位置,旅客的登机结束时间在乌克兰飞机场都不能早于出发时间 10 分钟。
如果旅客登机迟到,航空公司不再接受该旅客乘机,且没有义务延迟航班。
如果旅客延迟登机或误机,则可视为该旅客自愿拒绝搭乘航班。
11.10. 在旅客和行李登记期间,旅客应出现在值机柜台,以对其所有行李和手提行李进行称重和外观检查。
11.11. 航空公司或经办代理人获知机票编号,并对行李票上接受的托运行李进行称重,然后为这种行李签发行李牌。
如果旅客使用电子机票,关于行李数量和重量的信息将在电子登记系统和“航线-收据”(行程/收据)中指定) 。
11.12. 要指示托运行李的特殊情况,除了行李牌之外,还可使用无编号的特殊警告标签。
在旅客搭乘航班期间带上飞机并允许空运的物品,将会贴上特殊标签«Approved cabin baggage» (获准作为机舱行李)。
11.13. 登记之后,托运行李的完整性将由航空公司负责。
11.14. 如果托运行李重量超过行李重量限额,超过部分采用航空公司规定的价格收费。
支付重量超过行李的运输费用时,将可收到针对支付运输费用开具的收据(EBT)或其他费用凭证 (MCO),或EMD。
12.1. 如果认定确有必要,承运方有权在旅客/行李运输的任何阶段拒绝旅客/行李搭乘航班,并可要求已登机的旅客离机或取消预订
- 为了遵守出发、抵达或过境机场所在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
-在乌克兰和本条例的立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12.2. 为保证飞机安全,航空公司有权在旅客/行李运输的任何阶段拒绝旅客/行李搭乘航班,并可根据自己的决定要求已登机的旅客离机或取消预订:
1). 根据旅客的行为、年龄、心理或身体条件,如果有适当的原因可假定该旅客:
- 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特殊援助,而航空公司由于特定环境无法为其提供
- 将导致其他旅客产生不适
- 将会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或者旅客和航空公司的资产构成任何风险
2). 如果旅客未遵守承运方的指示,且承运方考虑到要确保航班的安全、其他旅客的运输舒适性和质量,认为该旅客会对其他旅客搭乘飞机造成不便,并使航空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其在飞机上对旅客应尽的义务。
3). 如果旅客的行为显示此人会在搭乘航班期间产生安全隐患,或表现出此类行为。 此类行为包括旅客的攻击行为,例如威胁其他旅客、承运方员工和机组人员。
4). 旅客拒绝接受检查航空公司安全服务,机场或相关主管部门。
5). 如果旅客可能或已经对其他旅客(行李、货物)或对飞机造成危险。
6). 如果适用的票价或应由旅客支付的任何费用尚未支付。
7). 如果旅客未出示旅行所需的证件以进行检查。
8). 如果旅客尝试进入自己并无有效入境证件的过境机场所在国家/地区。
9). 如果旅客在飞行期间损坏机票或其他身份证件。
10). 如果旅客出示的机票:
- 对于该航班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或拒绝返还任何金额)
- 从非承运方授权代表或非承运方代理机构处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承运方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或拒绝返还任何金额)
- 已被宣布丢失、被盗、无效;包含伪造材料或令人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承运方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或拒绝返还任何金额)
-以虚假,被盗或无效的支付卡(信用卡)购买的;
- 乘机联被非承运方(或其代理机构)的授权代表纠正,或已残破(在这种情况下,承运方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和发行重复的机票)
- 乘机联第一联未使用,且旅客按照不符合承运方票价规则的新票价在运输路线中的任何经停点开始其旅程(在这种情况下,承运方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和执行自愿退款)
11). 如果出示机票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就是机票上指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有权收回该机票、宣布该机票无效或拒绝返还任何金额)
12). 如果旅客已有这段述过错或违规行为,并有证据表明此类行为可能会重复出现。
13). 如果航空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旅客,在所示日期之后任何时候均不能在其航班上搭载该旅客。
14) 如果旅客出现酒精中毒或麻醉剂中毒情况。
在取消机票时,航空公司做出正式记录, 副本可交给旅客,原件留给承运方。
12.3. 由于本章第 12.1 段中指出的原因而被拒绝搭乘飞机或继续乘机的旅客有权按照第 20.2 段的规定要求退回他们支付的金额
12.4 由于本章第 12.2 段中指出的原因而被拒绝搭乘飞机或继续乘机的旅客有权按照第 20.3 段的规定获得他们已支付金额的自愿退款
12.5. 如果航空公司或其服务代理没有根据的阻拦旅客(关于过安检,为保证民用航空的安全),航空公司提供旅客上航空公司的有空间座位下一个航班。
如果旅客由于过安检迟延拒绝飞行,航空公司按照旅客要求赔偿机票价格或者其未使用部分。
13.1. 适用的行李运输系统。
航空公司对旅客的托运行李运输应用件数概念(行李件数概念,PC)。
13.2. 行李运输要求。
13.2.1. 旅客在出发机场、转机机场、经停机场或任何其他行李值机点进行值机时,航空公司可接受旅客行李的运输。
13.2.2. 旅客的货物可根据其数量、尺寸、重量和特点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手提行李)运输。
13.2.3. 根据旅客的服务等级和选择的票价,最多可托运 32kg 的行李。 旅客值机时,单件行李的三维之和(长+宽+高)不应超过 158 厘米(62 英寸)。
如果行李重量超过 32kg,则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只有航空公司同意接受托运行李不在其内;此类行李应由旅客安排作为货物运输。
例外:乘客需要移动的一个轮椅,可免费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无论其尺寸。
在没有在行李标签的行李重量信息被认为是一件托运行李重量是23公斤。
不符合这些要求,其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之前与航空公司没有约定的行李,乘客需要安排行李作为货物运输。
13.2.4.如果旅客打算有托运行李旅行,并根据航空公司规定的票价支付了行李运输,免费托运行李是 (一件行李)不超过23或32公斤根据飞机的类型和服务等级,总尺寸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
2岁以下儿童(没有单独的座位)有权运输一件行李不超过10公斤 / 总尺寸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除了票价不包括托运行李的运输以外。
13.2.5. 航空公司应针对需要与旅客在同一驾飞机上的托运行李的运输采取措施,特别是适用的立法要求旅客在完成与托运行李相关的海关程序时必须到场的情况。
如果托运行李由其他飞机运输对于不依赖于乘客的原因(由于飞机上的空间不足、行李值机程序造成旅客延误等) 且托运行李未装上旅客搭乘的航班,此类行李必须通过适用的丢失行李服务值机并以特殊行李标签(“紧急”)标记。
此类行李应当通过最短时间内可搭乘的下一个航班运送至旅客目的地。
航空公司免费送这种行李到旅客指定的地方。如果没办法运送延迟的行李,并旅客需要自己收到行李,航空公司按照旅客要求停妥补偿与收到行李相关的证明的运输成本。
13.2.6. 接受旅客的行李运输之后,航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通过向旅客出具行李标签联进行确认,详细地记录承运的行李件数和重量。
如果发行纸质机票,航空公司在值机和接受行李运输时还应通过行李票的记录进行确认,其中详细地记录了承运的行李件数和重量。
13.2.7. 从行李交接时起直至旅客接收,托运行李将由航空公司负责,在此期间除了主管当局进行标识和附加检查,旅客不能再接触托运行李。
13.3. 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一般规则
13.3.1. 旅客有权免费运输一定数量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其数量限制由航空公司决定,按照本规则,发行票价和/或服务等级..
13.3.2. 托运行李限重和价格、包括由旅客控制和负责的货物在内的手提行李,由航空公司根据飞机类型、票价确定。
13.4. 超重托运行李运输及支付计规则按照行李件数概念 ,«Вaggage рiece concept» (PC):
航空所有航班(包括包机)中应用行李件数概念 (PC)。
如果旅客航线是于多于一个的段组成,在此路线运输由不同的承运方执行的,航线的托运行李标准和超重行李支付条件按照ІАTА决议规定.
例外:在根据航班联合运营协议进行的承运方航班(代码共享)使用进行航班航空公司的托运行李标准和超重行李支付条件
注:在任何情况下,注意到机票上指定的免费托运行李标准。
13.4.1. 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免费托运行李标准和超额行李托运费用标准
航空所有航班(包括包机和航线航班)中应用行李件数概念 (PC) 标准是于航空公司指定。
1 航空公司所有航班免费托运行李标准
乘客类型 | 运输条件 |
幼儿(两岁以下的儿童) | 一件行李:最大重量10公斤 / 总尺寸(长 х 宽 х 高)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 1个折叠式儿童车或者 / 1张儿童自动椅,不受舱位限制,无论服务等级。 注意: 婴儿汽车座椅,应被允许航空使用。儿童汽车座椅对航空旅行的适用性必须通过适当的标签确认. 椅子应当是完好的和拥有固定孩子的皮带. 座椅不应超出 42 х 42 厘米(16.5 х 16.5 英寸)。 儿童摇篮在运送婴儿时只能在宽机身飞机上提供,航空公司用于完成长途航班。为了能够使用这项服务运送您的孩子,请在订票时递交相应申请。在其他航空公司自己航班不提供儿童摇篮。 如果您旅行时携带自己的儿童摇篮,请记住,在飞行期间不可以使用它。您只可以在登机前或登机后使用。在客舱时摇篮应被放置在行李架上。 |
残疾乘客 | 1张轮椅和乘客生理依赖的其他辅助装置,不受舱位限制。 |
运动装备 | 运动器按照普通托运行李免费标准根据适用的票价运输。 |
武器与弹药 | 武器按照普通托运行李免费标准根据适用的票价运输,弹药的箱子被接受运输5公斤以下。 |
乐器 | 乐器按照普通托运行李免费标准根据适用的票价运输。 |
动物 | 动物运输始终是需要支付费用的。特例:专门受过训练的动物,护送残疾乘客,可免费携带。 |
2 免费托运行李标准由航空公司决定
航空公司有权收取办超重行李手续的服务费。
如果托运行李使用不同的超重行李标准,应该支付其总额。
13.4.2免费行李限重不包含:
- 尺寸与本节第 13.2.3 点和第 13.4.1 点提到的尺寸不符的任何名称的旅客货物。
- 单件重量超过 12kg 的电视机、录像机和收音机
- 总重量超过 5kg 的鲜花、幼苗、营养青菜、干燥植物、树枝和灌木
-机要通信员陪同的信件
-动物(家禽或野生)鸟类,蜜蜂和其他动物,除本规则规定
-根据适用的票价规则不会有托运行李的乘客。
13.4.3. 航空公司可扩充免费行李限重未包含的物品清单。
13.5. 声明行李价值
13.5.1. 如果航空公司同意运输已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旅客有权在值机和搭乘航班之前声明其行李的价值。
13.5.2. 值机时,必须对每件行李单独声明价值。 在声明托运行李的价值时,旅客应在航空公司接受此类托运行李的运输之前支付固定费用。
13.5.3. 确认支付已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的运输费用时,航空公司应向旅客开具其他费用凭证 (MCO) 或行李运输付款收据(ЕВT), 或 EMD。
在上述文件中,记录有已声明价值的行李运输路线、行李标签号、旅客姓名(托运行李所有者)。
13.5.4. 相关工商会的专家进行行李评价,并开以一式四份行李清单和目录,第四份保留在机构。描述所评价的东西清单由授权专家和行李的所有者签名,由该机构的印章认证。
清单第一份留给行李所有者,第二份提供给航空公司(授权代理),第三份再出发机场在检查评价行李的东西符合目录的描写以后装到行李。
评价行李 (件行李)在行李的所有者和航空公司的授权代表存在下锁上了锁,在出发机场安全地装在缠绕膜,在值机柜台与申报价值托运行李。
13.5.5. 如果此类行李丢失,航空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声明的价值,航空公司能够证明旅客要求的金额超过行李运送中旅客实际利益的情况除外。
13.5.6. 旅客还有权在值机和运输之前为其行李额外投保,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
13.6.行李包装的要求
13.6.1. 每件行李都必须进行适当的和完好的包装,以确保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得到妥善保护,且使其不会伤害旅客、乘务组、第三人、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资产,并可杜绝外部人员随意或意外获知行李内的物品。
航空公司将不接受不符合本段所列条件的行李运输。
行李包装是否良好且正确的,由航空公司确定。
13.6.2. 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外部受损但不影响其完整性且不会伤害旅客、乘务组、第三人、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资产的任何行李,可在得到航空公司同意后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或其经办代理人应在行李票(行李牌)上注明关于行李是否受损和受损类型的详细信息,并由旅客进行确认。
13.6.3. 航空公司或其经办代理人有权要求旅客调整其行李的包装。
13.7. 接受作为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进行运输的物品限制。
13.7.1. 禁止行李运输的物品:
- 可能会给旅客的健康带来显著风险、会对航班或航空公司资产或运输中的其他旅客的安全带来影响的任何货物、压缩气体 - 易燃或不易燃或有毒,居民燃气,丁烷,丙烷,氧气,潜水氧气瓶;腐蚀性物质 - 酸,碱,电池,汞和含汞装置; 爆炸物 - 弹药,制烟火术,信号枪;易燃液体和固体 - 打火机液和加热;放射性物质; 安装报警装置投资组合和公文包; 氧化剂 - 漂白剂,的过氧化物;毒 - 砷,氰化物,杀虫剂,除草剂;传染性物质 - 细菌,病毒培养;等危险物品及物质 - 磁性物质,具有强烈气味侵蚀性物质或刺激性物质以及“危险货物的航空运输安全技术说明”(ICAO, Doc 9824-AN/905) 中确定的禁止在客机上运输的任何其他物品和物质。
- 航班起飞、抵达或经停的任何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禁止及限制运输的任何货物、物品和药品
- 由于其性质、重量、尺寸、形态或气味而不适合运输的任何货物。
小煤气罐,手枪和左轮手枪子弹客不接受运航班。
13.7.2. 禁止运输活动物或死动物,本规则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13.7.3.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东西:
易碎品、易损坏和腐烂的物品、电子设备(包括拍照、录像和计算机设备、存储设备)、计算机软件、现金、钥匙、首饰(贵金属、半贵金属和宝石)、眼镜、古玩、艺术品、摄影作品、皮衣、技术文档、商业票据、证券、运输时旅客需要的药品、医学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样本、唯一或不可替代物品或任何其他贵重物品。
制定的东西应该根据乘客的责任在手提行李运输或者旅客选配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运输。
无论航空公司是否知道或本应知道实际情况,航空公司都没有责任或义务保存旅客放入托运行李和/或转运行李中的上述所列物品。 如果在任何此类物品作为托运行李和/或转运行李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此类物品丢失、损坏或被延误,旅客将无权获得损坏赔偿。
13.7.4. 在事先(不迟于24小时航班起飞前)获得航空公司同意后, 按照IATA国际规则和乌克兰的危险品输送规格数量有限并在一定条件下枪支弹药、干冰可作为托运行李或货物进行运输:
- 所有装备类型(军需,狩猎,露营,体育等),包括古董武器和刀剑、带刃和突刺物品在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
(催泪瓦斯喷雾、瓦斯手枪和左轮手枪的子弹不能在客运航班上运输)。
自然人交付的可作为货物运输的军火和火药数量不应超出下述重量限制:
- 所有口径的轻武器子弹 - 5kg
- 无烟火药及其制品 - 5kg
- 发烟火药 - 5kg
- 发烟火药制品 - 5kg
- 火帽 - 5kg
此类物品应经过主管当局人员的检查,应妥善包装且在运输时必须获得允许将其出口/进口和运载到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正确文件。
未正确履行上述程序的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13.7.5. 旅客有权将以下物品放入托运行李:
- 自己的家用电器、酒类、食品、用于医疗和化妆品的非放射性物品、日常必需用品(包括医用喷雾和容器及其他物品)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允许运输的符合“危险货物的航空运输安全技术说明”(ICAO, Doc 9824-AN/905) 中规定的单人行李尺寸和数量的材料。
13.7.6. 航空公司为旅客选配运输在 本点13.7.1, 13.7.5节 制定的东西(产品)作为无随身行李(货物)按照本规格13.7 节。
13.7.7. 航空公司可以允许运输时需要的数量物品(确认在飞行期间对药物的需求)有在手提行李运输。
13.8. 拒绝接受行李运输的权利。
13.8.1. 如果物品未妥善包装在带锁的旅行袋或其他可确保安全运输并以标准行李(货物)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相关容器中,航空公司有权拒绝将这些物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3.8.2. 如果根据相关文件得出结论,认为行李包含违禁材料或物品,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继续运输此类行李物品。
对于航空公司拒绝接受作为行李运输的货物或物品,航空公司没有义务实施控制行为或承担任何责任。
13.8.3. 航空公司可应旅客的要求,在考虑本节第 13.12 点的要求后,将本节第 13.7.1-13.7.2 点和第 13.7.4 点中确定的物品作为无人押运行李(货物)进行运输。
13.8.4. 如果旅客不没来上飞机,他的托运行李卸下来飞机。
13.9. 检查权利
13.9.1.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并检测本节第 13.8.1 - 13.8.4 点中确定的物品,航空公司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并通过由航空公司、机场和的安保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并提交其应当接受检查(调查)的全部行李,另外,航空公司有权检查旅客的行李或在旅客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此类检查活动。
如果旅客拒绝满足此类要求,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旅客(行李)。
13.9.2. 对于旅客或其行李在接受 X 光或其他扫描期间在发现禁止运输的产品,遭到损害或损坏的情况,除非因航空公司的疏忽而导致,否则航空公司对此类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0. 超重行李、非标准行李和笨重行李。
13.10.1. 对于重量超过 23kg 但未超过 32kg(单件)的超重行李和笨重行李,只有在获得航空公司同意,且飞机上有闲置空间、旅客支付此类行李运输的费用后,才能应旅客的请求接受此类行李运输(事先与航空公司商定并支付费用的此类运输除外)。
13.10.2. 超过航空公司规定的最大免费行李限重的行李运输应由旅客在运输前支付费用。 超重行李的收费信息和要求由航空公司(其售票代理人和/或经办代理人)在航班座位预订期间以及旅客值机时提供。
13.10.3. 对于特殊类型的行李,例如技术设备、运动器材、乐器、武器弹药以及笨重行李、动物,只有在事先获得航空公司同意且飞机上拥有此类行李运输所需的特殊条件和闲置空间时,才能接受运输。
13.10.4. 旅客必须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所有特殊要求以及此类行李运输的条件,并根据航空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此类行李运输的费用。
13.10.5. 如果非标准行李和笨重行李无法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必须事先安排此类行李作为货物运输。
13.11. 超重行李付费凭证。
13.11.1. 对于行李运输,应由旅客按照使用的票价支付行李运费,有效期限为出具需要付费的运输行李收据(ЕВT) 或出 MCO或 EMD之日以及机票上的航班出发日期。
旅客可事先或在值机的机场直接完成上述支付。
13.11.2. 如果在飞机的出发地点,旅客提出运输的行李数量少于事先付费的数量,则已支付费用与实际行李重量之间的差额将退还给旅客。
如果在出发地点,旅客提出运输的行李多于其事先付费的数量,则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接受此类行李的运输。
13.11.3. 如果飞机载重超出限制,或可用吨位不足,航空公司在通知旅客后,有权将旅客的行李安排在此后第一个可用航班或其他承运方的航班上运输。
航空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哪些行李将通过下一个航班运输或另外承运方的航班运输。
13.11.4. 如果旅客未按照航空公司制定的价格和收费付款,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的行李。
13.12. 无人押运行李。
13.12.1. 旅客提出要求并获得航空公司同意后,可将行李作为无人押运行李作为货物运输。
13.12.2. 只有在旅客本人完成与行李相关的海关和其他程序之后,才能接受旅客的机票上所示地点之间的无人押运行李运输。
13.12.3. 旅客应当按照航空公司的货物运输说明事先安排无人押运行李的运输。 接受此类货物的运输后,应开具空运提单。
指定的货物的运输应当按照货物航空运输的规则执行。
此类行李运输由旅客按照航空公司制定的货物运输价格付费。
13.13. 手提行李(非托运行李)。
13.13.1. 手提行李按航空公司规定的重量和大小,其允许安全地放置在飞机机舱行李架上或座位下。
手提行李必须不超过由55厘米长度+40厘米宽+20厘米高度的三个维度的总和即不超过115厘米(45英寸),重量可达7公斤以下。
禁止放置手提行李和允许运输的东西在飞机机舱的所有过道。
13.13.2. 不符合航空公司对手提行李尺寸和重量的规定要求或不允许在飞机客舱中运输的物品,应考虑作为托运行李并登记。
13.13.3. 手提行李中不应包含带刃或锋利的物品: 刀具、剪刀、针头、编织针以及其他带刃和锋利的物品。
另外,还禁止将单支容量超过 100ml(克)的任何液体、混悬剂、乳霜或软膏带上飞机。
每位旅客的手提行李中装在各自最大容量为 100ml 的容器内的上述物质的总量不应超过 1公升(1公斤)。民航授权机构可能会更改每位旅客的手提行李中允许包含的物品数量和物质(非禁止运输)容量。
13.13.4. 运输期间,手提行李应由旅客控制、保管和负责。
13.13.5.
服务等级 |
适用规则 |
无论服务等级 |
一件手提行李重达7公斤和55×40×20厘米尺寸 |
无论服务等级 |
|
如果您旅行时携带婴儿(2 岁以下的儿童),您还可另外将装有衣物、一次性化妆品、软体玩具和婴儿食品的旅行袋带入机舱。 此类旅行袋的总尺寸不应超过 55 x 40 x 20 cm,重量不应超过 5 kg。 |
|
除了手提行李,您还可免费将以下物品带上飞机:
儿童摇篮(如果有不达1年婴儿)。 这些产品的总重量计应不超过5公斤。 |
13.13.6. 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免费运输标准和条件以及超重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运费支付标准可能会有变化,相关信息将在航空公司的网站上向旅客公布。
注意:有关第13.13.6段所述规则和条件的最新信息,请访问 https://www.flyuia.com/cn/cn/information/baggage
14.1. 机舱内的行李运输。
14.1.1.应旅客要求并获得航空公司同意后,在运输期间需要特别小心或其处理存在特殊条件的特定物品,可放在手提行李中运输(易碎物品、易损坏和腐烂的物品、眼镜、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收音机、视频设备、设备样品、乐器、手机、便携式计算机、其他电子和光学设备等)。
14.1.2.旅客认为不适合在飞机的货舱中运输的物品,只有事先获得航空公司同意后才能放在客舱中运输。
此类物品的运输由旅客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则并根据运输所需的座位数量支付费用。
14.1.3. 非标准行李的单件重量不应超过80公斤和尺寸不应超过:高度115厘米,长65厘米,宽度45厘米,应当便于将行李放置在单独的旅客座位上。
在机舱内运输的行李的包装必须为圆角边缘,以防止伤到旅客以及损坏旅客资产和飞机上的设备,并符合卫生标准。
此类行李必须正确固定在旅客座位上。
14.1.4.必须带入飞机客舱的行李运送至飞机、装载、放入机舱、卸载以及在航站楼内的运输都由旅客负责,并按照其先前的请求以及为这些服务向相关机场支付的费用进行。
14.2. 动物(的运输。
14.2.1. 航空公司进行不给乘客,机组人员带来危险,不影响安全的宠物运输。
14.2.2.实施动物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旅客获得航空公司的许可,且在运输前完成预订。
动物应当妥善放置在容器/笼子内,且拥有关于疫苗接种和健康状态的证书以及进口到目的地或过境国家的许可。
动物必须干净、整洁且无令人讨厌的气味。 航空公司有权决定运输方法并限制每个航班允许运输的动物数量。
14.2.3. 航空公司接受的飞机寄舱动物运输,或与容器和食物一起作为托运行李,都必须由旅客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相关价格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战犬在养狗学专家陪同之下、陪伴盲人或聋哑旅客的导盲犬以及容器和其营养产品可以在飞机的机舱免费运输。
大型导盲犬/战犬必须戴有项圈和口套,并拴在靠近旅客或养狗学专家脚边的座椅上。
14.2.4. 在动物运输途中,旅客对其动物负有完全责任,并且负责按照出发或抵达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示必需的证书、许可、参考文件等。
对于运输期间此类动物受伤、丢失、运送延误、生病或死亡,或抵达或过境国家/地区的入境主管当局拒绝此类运输,航空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类损失是由航空公司的疏忽造成的后果。
14.2.5. 如果养宠物和其运输工具总重量超过8公斤,只有在飞机的行李或货物舱运输,除了导盲犬经过专门训练的狗。
14.2.6. 如果旅客未满足本节第 14.2.1-14.2.2 点的条件,航空公司有权在旅客值机期间最终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动物运输。
15.1.1. 定期航班按照航空公司计算的飞机日程运营,在自动预订系统中发布,旅客可进入航空公司的网站查看。 航空公司可以发行广告航班时间表以向公众提供信息。
航空公司保证航空公司在其他预订系统中收集或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全面。
15.1.2. 包机(非定期航班)按照航空公司与包价旅游承办商之间的包租合同(飞机租用)运营。
所述航班由航空公司在包价旅游承办商针对旅客和行李运输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签订的包租合同中规定的日期运营。
15.1.3. 承运方对其他航空公司的时刻表或已公布航班时间表中的错误或疏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15.1.4.不对日程中或航空公司的其他航班时间表和运输凭证中所示的航班起飞时间和飞机类型做任何保证,这不是航空运输协议的强制条件,除了在机票指的航班的起飞时间。
航空公司有权更改航班时刻表、航班运营时间表和航班起飞时间,并及时通知旅客。
15.1.5. 航空公司有权更改机型,而不必通知旅客。
15.1.6. 与本节所述内容有关的航空公司或机场活动主体应在机场为旅客提供可视和/或声音信息:
- 飞机的起飞时间和着陆时间
- 值机地点、开始和结束时间
- 登机地点、开始和结束时间
- 航班延迟、取消,或航班延迟或取消的原因
16.1. 航空公司有权出于商业原因或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延迟或取消航班。
16.2. 航空公司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延误旅客和行李运输。
16.3. 在不可抗力环境,航空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旅客的情况下取消或延迟航班,或取消先前已批准的预订。
在其他情况下,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有义务至少在值机开始前三小时通知旅客航班延迟或取消。
16.4. 如果航班延迟,航空公司应自行或通过地面服务主体(机场运营商)按每 30 分钟一次的频率以起飞机场可用的方式通知旅客航班延迟的大致时间及其大致起飞时间。
17.1. 申请补偿程序。
17.1.1.本节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中被拒绝乘机的(定期航班或包机)旅客或者取消或延迟的航班:旅客已确认预订适当航班并在航空公司规则指定且显示在书面文件(包括电子方式)中的时间前往值机,如果未指示值机时间,则在所示的航班起飞时间之前至少提前 45 分钟值机;或旅客预订了航空公司不管原因延误/推迟的航班上的座位。
17.1.2. 本节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旅客无法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免费或减价航班的旅客。
但是,这些规定适用于通过航空公司的飞机常客和 Panorama club 会员旅客忠诚度计划获得机票的旅客以及使用补偿机票的旅客。
17.1.3. 如果航空公司自愿支付补偿或提供本节中所述的服务,则本节中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被解释为航空公司承认有罪,不应限制航空公司要求包括第三方在内的任何人支付相应退款的权利, 按照发送/到达国家的适用法律。
17.1.4. 如果在“关于代码的联合使用”/代码共享/“关于相互接受运输凭证”/中转/基础上进行的航班在乘客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进行不当的运输的实际(营运)承运方负责服务提供及补偿支付。
如果确认预订乘客数量超过契约承运方在飞机上可提供座位数,进行机票转售的契约承运方负责服务提供及补偿支付。
17.1.5. 本节规定的补偿付款应在乘客的要求下进行在发现拒绝运输,航班取消或长时间延误由于航空公司过失情况下。
17.1.6. 本点指定的距离是按照大圆圈线的航线距离测定。.
17.2. 运输被拒绝时给旅客的补偿。
17.2.1. 如果承运方事先了解到已确认预订的旅客将被拒绝登机,承运方有义务将这些信息告知旅客,并提供与旅客商定的补偿。
17.2.2. 除了退还所付票款之外,航空公司还应让旅客选择:
1) 运输价格赔偿应在七日内以现金、电子银行转帐、银行汇票、银行支票或电子代金券的形式支付,如果提供有人见证的旅客书面同意书,还可使用旅行支票支付 – 退还购买机票时的全额票价;此规定适用于机票的未使用部分,以及机票部分使用但航班不符合旅客的要求且有必要尽快提供返回初始出发地点的返程航班的情况。
2) 按照相关运输条件重新安排航线:
- 一有机会就飞往最终目的地
- 应旅客的要求并根据航班座位的空缺情况在稍晚的时候飞往最终目的地。
17.2.3. 拒绝旅客乘机的机场至航空公司提供的备选航线起飞机场之间以及备选着陆机场与被拒绝的旅客原定抵达机场之间的旅客交通费用由航空公司支付。
17.2.4. 如果发生无法找到(自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的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旅客所需的运输。
17.2.5. 如果旅客所需的运输被拒绝,航空公司将提供下述金额的补偿:
250 欧元 – 航程不超过 1500(为止) 千米的航班
400 欧元 – 航程为 1500(以上) - 3500 千米的航班
600 欧元 – 航程超过 3500 千米的航班
飞行距离的计算基于旅客被拒绝登机并已预订座位的最终地点,航班计划从此地点延误。
17.2.6. 如果为旅客重新安排了通过备选航班飞行其目的地的航线,且抵达时间晚于计划航班不超过以下时间,则航空公司有权将本节第 17.2.5 点的补偿金额降低 50%:
两小时 – 航程不超过 1500(为止) 千米的航班
三小时 – 航程为 1500 - 3500(为止) 千米的航班
四小时 – 对于具有超过3500公里长度航班
17.2.7. 航空公司不补偿支付,如:
1) 有原因拒绝运输,如果旅客:
- 在航空公司规定的登机时间后来;
- 拒绝进行安全检查或遵守航空公司其它指令;
- 提出不当文件;
- 提出机票,其注册是丢失(被盗)或假的。
2) 由于承运方不控制的因素(紧急情况)航班没办法按期进行。
3) 旅客用免费机票(ID00)或减低价格机票旅行,这种票价直接或间接地不提供给其他乘客,除非航空公司按照“全景俱乐部” 旅客忠诚计划提出机票,以及用补偿机票的旅客。
4) 旅客没有单独座位运输(2岁以下儿童)。
5)替代航班在原先预订的航班之前或同时到达目的地机场。
17.2.8. 支付退款并不能免除航空公司为旅客提供本节第 17.2.2 点和第 17.3.5 点中规定的服务选择和退款方法的义务。
17.3. 航班取消时给旅客的补偿。
17.3.1. 如果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应按照本节第 17.2.2 点为旅客提供服务,按照第 17.2.5 或17.2.6 点进行补偿。
如果未按下述要求通知旅客航班取消,则该旅客会有权得到补偿:
- 至少在计划航班的起飞时间之前两周
- 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两周至七天内,为旅客重新安排在计划起飞时间前至迟两小时离开起飞地点和计划抵达时间之后至迟四小时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机会
- 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前不超过七天之内,为旅客重新安排在计划起飞时间前至迟一小时离开起飞地点和计划抵达时间后至迟两小时抵达最终目的地的机会。
17.3.2. 取消或延迟航班的航空公司应当应旅客的要求解释航班取消或延迟的原因。
如果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将过境旅客运送到转接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尽快为其提供备选飞行航线。
17.3.3. 如果航空公司能够确认航班取消的原因是即使采取所有措施也无法预防的不可抗力或异常情况造成的,则航空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并提供本节中规定的服务。
17.3.4. 举证说明已将运输规则和条件、预订航班座位的订单、票价、税费(收费)、航班运营的日程和期限告知旅客是航空公司及其售票代理人、签订航空运输协议的包价旅游承办商及其授权机构的责任。
17.3.5. 如果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并安排旅客搭乘其他航班或航线,则必须为旅客免费提供:
1) 食物和冷饮,视等待新航班的时间而定
2) 酒店住宿,适用于旅客等待出发的时间超过一夜或等待时间比预计时间要长的情况
3) 机场 – 酒店 – 机场线路的陆地交通 ,在提供酒店住宿情况下;
4) 如果机场的技术条件允许,应提供两次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沟通
17.3.6. 航空公司应特别注意身体活动受限的旅客和残疾人及其陪同人员的需要,以及无成人陪伴的儿童的需要。
17.4. 航班延误时给旅客的服务。
17.4.1. 如果航班延迟以下时长,航空公司将为旅客提供第 17.3.5 点下的第 1 和 4 小点中指定的援助
从出发预定时间2小时以上– 航程不超过 1500 千米(为止)的航班
从出发预定时间3小时以上 – 航程为 1500(以上) - 3500 千米的航班
晚于计划起飞时间超过四小时或四小时以上 - 航程超过 3500 千米其他航程。
17.4.2. 如果延误航班的运营推迟时间达到一天,则在航班时刻表中规定并显示在机票上的运营日期之后,航空公司将为旅客提供酒店住宿、食物以及 机场 – 酒店 - 机场线路的陆地交通。
17.4.3. 如果航班延迟超过五小时,则将按照本节第 17.2.2 点的规定为旅客提供服务。
17.5. 变更服务等级时给旅客的赔偿。
17.5.1. 如果安排旅客搭乘高于其票面等级的舱位,航空公司不要求旅客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17.5.2. 如果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搭乘低于其票面等级的舱位,航空公司应在七天内退还以下金额:
票价的 30% – 航程不超过 1500 千米为止的航班
票价的 50% – 航程为 1500 - 3500 千米为止的航班
票价的 75% – 航程超过 3500 千米其他航程。
17.5.3. 安排旅客搭乘低于其票面等级的舱位应退还的金额按照比例分配法根据服务等级下降的航段计算。
18.1. 行李运输延迟的补偿根据为旅客提供最需要物品的必要性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补偿的总仅限于50 美元(或等价的其他货币)。
18.2. 如果行李未与旅客一起到达目的地且该目的地不是旅客的最终永久居留国家,航空公司对旅客做出补偿。
19.1. 在值机期间,航空公司应为旅客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清晰、易于识别的信息: “如果您被拒绝登机,或您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迟不超过两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出口查询提及您的航班的登机书面通知,特别是与获得补偿或援助相关的信息”
19.2. 如果航空公司拒绝旅客登机或取消了航班,则向涉及的每位旅客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为旅客提供补偿和援助的规则。
航空公司还应向计划乘坐的航班延迟超过两小时的旅客发出此类通知。
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旅客在查询涉及侵犯旅客补偿或援助权利的行为时可以联系的方式。
19.3. 航空时刻表的任何变化(延迟、变更航班时间或取消航班),或关于航空旅行和旅客服务的任何其他重要信息应通过以下方式告知旅客:
- 通过旅客购票时在航空公司联系中心提供的电话号码,或通过旅客指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 通过旅客购票时在 UIA 的官方网站 (www.flyUIA.com) 上提供的电子邮箱。
20.1. 机票退款的一般程序。
20.1.1. 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的机票应在购票地点退款 – 运输销售机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航空公司代表的售票处,使用购票时支付的货币。
20.1.2. 乌克兰境内的航空公司退款使用乌克兰本国货币支付。
20.1.3. 如果通过转帐(银行卡)以电子方式支付票款,售票员退回费用最初购票时使用的银行卡。
20.1.4. 未使用(部分使用)的机票的退款金额取决于适用的票价规格、航空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及未能搭乘航班的原因(自愿或非自愿)。
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规定的出票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20.1.5. 退款根据未使用(部分未使用)的运输凭证、MCO, EMD文件,、超重行李付款收据进行。
20.1.6. 退款支付给:
机票上指示的人 – 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
企业、组织等机构的帐户 – 通过结算业务付款的情况
支付运输费用的信用卡帐户所有人
支付运输费用的赞助人 – 通过预付款电报通知 (PTA) 出票
20.1.7. 出示确认身份和收款权利的凭证后进行退款
20.1.8. 偿还费用在运输合同终止日期进行(在登机处提出机票,航空公司得到旅客的未使用机票(电子机票)退款请求。
如果运输合同终止日当天未能偿还费用 - 在其他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迟七天内,从个体的请求日期之日起计算。
20.2. 非自愿机票退款
20.2.1. 在下面的情况中,航空公司的非自愿机票退款或重新预订这些机票(重新出票)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 旅客已经预订座位并已出票的航班被取消、推迟或延误
- 航空公司和/或销售代理运输凭证发行不当
- 服务等级或机型变更
- 无法按照预订为旅客提供座位
- 航空公司无法提供旅客已确认预订且在前一航班的相同机票上注明的另一关联航班
- 在适用的票价或规则与旅客从机票上所示的始发机场出发之日相比发生变化时,由于旅客未支付票价或收费(税费)而拒绝其搭乘航班
- 航空公司行使出于本规则第 12.1和12.5 节ХІІ段中所述的原因拒绝乘机的权利
- 旅客或陪同其旅行的家庭成员患病,并出示公共卫生机构颁发的真实凭证
- 在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而导致旅客拒绝乘机或航空公司拒绝旅客乘机的其他情况下。
旅客在未赶上自己已确认预订的航班时重新预订其他航班机票的行为,以及由于前一航班延误而凭借独立的运输凭证出票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20.2.2. 在非自愿退款的情况下,退还给旅客的金额应等于:
- 如果机票的任何部分均未使用,等于购票时的全部购票金额
-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等于从拒绝乘机的地点至目的地点的未使用航空运输部分的票价及其机场收费(税费)的金额
20.3. 自愿机票退款。
20.3.1. 在自愿退款的情况下,当旅客希望退还所支付的机票费用,且票价应用规则允许此类退款时,应按照航空公司的收费标准计算退款金额,并应符合以下费率:
此外所有未使用的机场收费(运费)和航空公司收费(运费)总额,除了服务费和其他给旅客事实提供的服务费用,返回旅客。
20.4. 拒绝退款的权利。
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退款:
- 如果机票日期已过本规则第 5.4 点V段确定的以及本规则提供的其他情况下的机票有效期
- 机票按照特殊票价购买,其应用规则不提供票价退款(如果按此类特殊票价购买机票,销售-航空公司或其售票代理人在预订时必须告知旅客这一点),且机票或其他信息的文件必须带有相应的标记
20.5. 丢失机票(重复机票)的退款。
20.5.1. 如果机票丢失,则由下述方退款:
- 航空公司,空白机票所有人(合同承运方),如果按照中转协议出票
- 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方),如果基于运营该航班的航空公司的空白机票出票
如果丢失的机票(或其部分)未使用或未更改为其他机票,且该机票未完成退款,则可退还机票费用
20.5.2. 航空公司有权从退款金额中扣除罚金(费用),此类罚金由这些涉及的航空公司规定。
20.5.3. 重复机票和丢失的机票应以索赔和/或法律形式进行退款。
20.5.4. 与丢失的 (MСО), EMD和超重行李运输收据(ЕTВ)相关的退款应用相似的规则。
20.5.5. 如果客户拒绝退款遗失机票,这不剥夺旅客权提出索赔要求或提起诉讼。
21.1. 旅客在飞机上,必须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则不得做出危及其他旅客和乘务员安全或威胁旅客、航空公司或飞机资产安全的行为。
旅客无权在乘务员履行公务时干扰乘务员,并且必须遵守机长和乘务员的指示以确保航班和飞机安全,并确保旅客安全、舒适地飞行。
旅客必须停止可能遭到其他旅客抗议的行为。
21.2.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航空公司有权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电子设备、移动电话、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磁带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器、发送设备,包括带有无线电控制的玩具、便携式无线电发射机等 (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除外)。
21.3.在飞机上,旅客不得酗酒或使用麻醉剂,也不得使用任何可诱发旅客做出危险行为的其他物质,以免危及或威胁其他旅客、乘务组、飞机上的设备和旅客财产的安全。
在飞机上饮用任何酒类均须遵守航空公司规定的供应量限制。
21.4. 无论航程远近,在飞机上均禁止吸烟,一般的香烟及电子香烟等。
21.5. 如果旅客未遵守本节第 21.1-21.4 点,航空公司有权采取依据当时的情况必需的措施以及航空公司认为避免此类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
此类措施可包括限制旅客在飞机上的行动、驱逐旅客离机、在航线中的任何地点拒绝旅客登机以及将旅客移交当地执法或政府机构以采取相关的影响措施。
21.6. 如果旅客未能遵守本节的规定,或其行为违反了航空公司制定的其他规则,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此类旅客继续搭乘航班,并对其应用行政和民事措施(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法庭上要求赔偿费用)等
21.7. 如果由于旅客的违禁行为而使航空公司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因而产生了其他费用,则旅客有义务根据适用法规向航空公司偿还此类费用。
22.1. 这些规则涉及按照航空公司和其他承运方之间的商业协议(包括以下协议: “关于代码的联合使用”/代码共享/“关于相互接受运输凭证”/中转/)完成的航空运输,即使所用的机票是其他承运方而非实际执行运输的承运方的机票。
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协议,则无论与哪个承运方签约,以及哪个承运方实际执行运输,航空公司(或销售代理人)都必须在预订期间向旅客提供这些信息。
在旅客值机过程中,由实际承运方或其在起飞机场的经办代理人提供这些信息。
22.2. 如果旅客签订的航空运输协议会产生其他预付费服务,则由不提供此类预付费服务的承运方负责为旅客办理相关事宜。
不提供此类预付费服务的航空公司的责任限于旅客为未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相同金额。
22.3. 对于由未与航空公司达成任何商业协议的第三方提供的行李运输(运送)服务,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航空公司自己提供并执行旅客行李运输(运送),则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此类服务。
航空公司额外提供的运输(运送)服务由旅客支付费用。
23.1. 当运输由多家航空公司连续完成时,如果从运输开始时这些航空公司就将此类运营视为单独的运输,且此类运输只需发行一张机票。
23.2. 在单独运输的运营中,接受旅客和行李(货物)运输的每家航空公司和承运方都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并被视为运输协议的一方,前提是只要此类协议涉及在特定承运方控制下执行的部分运输。
23.3. 出票的承运方或者机票或联票上所示的第一家承运方,对于在其他航空公司承运的航段中发生的运输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旅客或行李运输被延误或拒绝的航段。
23.4. 在行李损毁,遗失,损坏,延误,拒绝行李运输的情况下,乘客有权对第一或最后承运方或者进行运输其间发生行李损毁,遗失,损坏,延误,行李运输拒绝的承运方提出要求索赔。
23.5. 如果无法确定哪家承运方执行运输期间发生行李毁坏、丢失、受损或运输延误(拒绝),则应由参与运输的航空公司与承运方一起在每家的证明了的过失限制内联合或各自单独对旅客承担责任。
24.1. 航空运输的持续时间不包括在机场区域以外发生的陆地或海洋(河流)运输。 但是,如果为了着陆、离机、装载、引渡或超载而按照运输合同执行此类运输,则按照相反的规则,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应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如果未获得旅客同意,航空公司完全或部分变更了按照各方协议必须通过空运方式完成的运输,而改为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则通过其他运输方式完成的此类运输应视为等同于航空运输。
24.2. 在部分采取空运、部分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的混合运输中,本节第 24.1 点中所述的这些规则的要求适用于空运部分。
24.3. 如果混合运输包括涉及其他运输类型的机票规定,则在这些规则的要求适用于混合运输的空运部分时,这些规则的任何要求都不应限制其他方。
24.4. 本节第 24.1 点中所述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仅由航空公司作为此类承运方的代理人提供;在机票上,此类运输标示在航空公司代码之下。
24.5. 航空公司对于旅客行李运输过失的责任 - 在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期间发生行李毁坏、丢失、受损、运输延误(拒绝),仅限于旅客为另一种运输方式支付的费用金额。
25.1.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作为主要一方的主体(下文称为销售航空公司)与旅客或旅客的代表签订运输合同,作为合同授权承运方的另一主体(下文称为承运航空公司)执行完整或部分运输,但此处所说的“部分”不属于本规则第 ХХІІІ 节中解释的连续承运方的情况。
25.2.在执行本节第 25.1 点指定的运输时,销售航空公司受到与完整运输相关的这些规则的约束,实际承运方仅受与其执行的运输相关的规则约束。
25.3. 实际承运方司的责任范围限于对应部分中按本规则制定的标准。
26.1. 包机的运营受到乌克兰航空法规的管制基本合同规格。
当航空公司(包机承办商)与飞机货运方(包价旅游承办商)签订商业合同后,航空公司负责为旅客提供服务,并将遵守本规则规定的补偿条件。
26.2. 包机航班客户(旅游经营者)或其代表旅行社向包机客户发行包机航班机票。
26.3.包机航班机票从实际承运方获得飞机货运方支付的全额费用时开始生效。
包机运营的付款凭单、赔偿和预订确认由各方按照航空公司与包机航班客户签订的商业协议中的条件完成。
26.4. 包机航班的机票仅对票面上所示的日期和航班的运输有效。如果得到航班客户(包价旅游承办商 )以及旅客和承运航空公司(航班运营方)同意,包机客户可改变出发日期和返程航班日期。
包机订票和售票按照包机合同条件执行。
26.5. 包机航班的机票在使用时存在限制,且旅客无权更改或取消预订;此规定包含在包机航空运输协议的条件中。
包机航班的机票(单程和返程航班) 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其所有服务旅客都直接支付给旅游的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
26.6. 包机航班的机票中已包含航空运输费用和所有综合旅游服务费用(签证支持,酒店和旅游服务、餐饮,游览,提供地面和空中交通,服务变化的信息和支持等), 对于旅游经营者按包机航空运输协议的条件为行程(包括协议规定的所有旅游服务和限制)支付的旅游服务费用的退款可能会有其他条件和限制。
26.7. 航空运输的包租不适用于本规则以下各点和各节的规定:
- 第 V节第 5.4、5.5 点
- 第 VI节
- 第 VII 节
- 第 VIII 节第 8.1、8.4 点
- 第 XX 节
27.1. 旅行证件。
27.1.1. 旅客负责准备旅行需要的所有证件: 签证、许可、证书等,并遵守出发、抵达和过境机场(分别对应出境、入境航班)所在国家/地区的所有适用法律。
对于旅客本人或旅客未收到/准备旅游需要的证件或或者未遵守出发和到达的国家适用法律所产生的后果,航空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7.1.2. 旅客有义务应航空公司的要求,向航空公司的授权人员或相应政府机构的代表出示出境、入境、过境需要的所有证件,及其健康状况说明文件和适用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允许航空公司制作和保留副本或以其他方式在相关文件中保留其信息。 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或未能出具相关证件或真实性产生怀疑文件(包括未提供签证、资产证明、返程机票等)的旅客搭乘航班。
27.2. 拒绝入境。
27.2.1. 航空公司对于旅客被拒绝进入目的地国家/地区或过境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2. 如果要求被拒绝进入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旅客返回出发地点或可接受此类旅客的其他地点,无论该地点是否为目的地或过境地点,旅客都有义务应航空公司或国家当局的要求全额支付其返程运输费用。
航空公司可使用旅客先前为未执行的运输支付的但仍可由航空公司处理的费用或仍可由航空公司处理的其他旅客付款来支付此类运输的费用。
27.2.3. 在旅客被拒绝入境或驱逐的地点,航空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旅客为已执行的运输支付的费用。
27.3. 旅客的责任。
27.3.1. 如果航空公司需要支付或预存任何金额,以便在旅客未达到适用法律的要求或旅客拒绝出示旅行所需的证件或出示伪造的证件或包含虚假资料的证件时支付罚款或提供财务担保,则旅客有义务应航空公司的要求赔偿其支付的或预存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27.3.2. 如果旅客未向航空公司偿还在27.3.1点指定的费用,航空公司有权使用旅客先前为未执行的运输支付的但仍可由航空公司处理的费用或仍可由航空公司处理的其他旅客付款来支付此类费用,也有权拒绝旅客搭乘航班。
27.4. 海关检查、航空安检、入境护照检查和其他类型的检查。
27.4.1. 在国际航空运输期间,旅客、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入境护照检查,如果海关和其他授权机构提出要求,还应接受其他类型的检查。
根据“关于国际客运时承运方责任”乌克兰法律航空公司必须检查进入目的地国,过境国要求的乘客文件。
27.4.2. 在国内航空运输期间,旅客、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入境护照检查,如果海关和其他授权机构提出要求,还应接受其他类型的检查。
27.4.3. 对于因旅客未满足本节第 27.4.1和27.4.2 点所述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航空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8.1. 关于航空公司责任的一般规定。
28.1.1. 航空公司对于对旅客、行李、手提行李造成的伤害以及运输延误的责任仅限于适用的国际法规和乌克兰国家立法规定的标准。
上述责任不能超过对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范围,且该范围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限制为旅客能够举证说明的实际损失。
28.1.2. 如果证明航空公司的员工或其经办代理人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预防损失或者他们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则航空公司不应承担本节第 28.1.1 点中所述的责任。
28.1.3. 出票时,航空公司、销售代理应以书面形式向旅客出示航空运输协议条件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将确定航空公司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此外,航空公司(销售代理)还应向旅客提供书面通知,详细介绍关于航空公司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责任的适用限制。
28.2. 旅客死亡、受伤和行程延误。
28.2.1. 只有当造成旅客死亡或受伤的事件发生在飞机上或在旅客登机/离机过程中时,航空公司才应对造成的损失、旅客死亡或受伤负责。
28.2.2. 对于在本节第 28.2.1 段规定的条件下对旅客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且每位旅客不超过128821 SDR(特别提款权)的赔偿款额,航空公司不得排除或限制其责任。
28.2.3. 如果航空公司证明以下事实,则对于本节第 28.2.1 中所述的情形,航空公司不应承担造成旅客死亡或受伤的情形任何责任并其总额不超过28.2.2指定的总额,以及不应承担超过每位旅客 113100 SDR 的赔偿:
- 此类损失不是由于航空公司或其员工或经办代理人的疏忽或其他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 此类损失完全是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28.2.4. 如果发生旅客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航空公司应直接垫付授权人(死者/重伤的亲属)至少 16000 SD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迟于死亡或重伤个人的确认有权获得赔偿的自然人身份之后十五天再进行赔付。
为了查明损伤的严重程度和丧失健康定性率可能涉及的相关专家委员会(专家)按个人的注册地点(实际居住地)和审理地点。
28.2.5. 如果旅客运输期间的延误造成损失,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制为向每位旅客赔偿 4694 SDR。
28.3. 行李受损和延误。
28.3.1. 只有当导致行李毁坏、丢失、受损和延迟的事故发生在飞机上且由航空公司负责确保托运行李的安全时,航空公司才应对托运行李的毁坏、丢失、受损和延迟承担责任。
但是,航空公司对于因质量缺陷、瑕疵、包装不当而导致的行李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28.3.2. 对于包括旅客个人物品在内的非托运行李,如果损坏是由航空公司或其员工或经办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则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28.3.3 如果托运行李在运输期间发生毁坏、丢失、受损和延迟,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制为向托运行李的每位旅客赔偿 1131 SDR。
28.3.4. 如果乘客已经证明在破坏他的行李(包,皮箱等)有关的真正遭受的损失,通过提供航空公司相关维修店证明材料的(维修发票等)或损坏行李的价值证明是无法修复的(贸易/销售发票),提供的补偿:
- 在修理时修理费用的确认金额;
- 确认的数额,考虑到折旧;如果损坏东西的实际成本的适当证明。
行李(东系)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 购买东西后在第一年东西实际成本降低30%;
- 购买东西后在第二年东西实际成本降低50%;
- 购买东西后在第三年东西实际成本降低70%;
- 购买东西后在第四年和以后各年东西实际成本降低80%;
28.3.5. 如果旅客在将托运行李移交给航空公司时专门提出保价运送并额外支付必要的费用,则航空公司应支付不超过声明金额的赔偿,前提是能够证明此金额不超过发送方运送的实际价值。
本规则第 13.5点规定了此类行李的运输验收程序。
如果每件行李的重量未在行李收据上注明,则认为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相应航线和服务等级允许的运输行李重量。
28.4.货币单位转换。
使用特别提款权 (SDR) 表示的金额在本节中视为涉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在法律诉讼或旅客索赔事件中,按照应旅客索赔而做出法庭裁定或航空公司决定之日的特别提款权 (SDR) 的货币价值将此类金额转换为本国货币。
29.1. 索赔理由。
任何关于所发生伤害, 且只能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和乌克兰其他适用的国际条约和乌克兰的法律,不违背国际准则提出,而不应妨碍拥有索赔权利的人做出的决定及其相应权利。
29.2. 补偿总额。
可从执行运输的航空公司、实际承运方、行为受其职责限制的合同承运方及其员工和销售和/或经办代理人获得的补偿总金额不应超过根据这些规则航空公司、合同承运方或实际承运方可提供的最高补偿,同时所述的人员应在不超过适用于此人的补偿限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9.3. 雇主、代理人。 补偿金额的限制
如果对涉及本规则中所述伤害的航空公司雇主或代理人(销售和/或经办)提出索赔,该航空公司雇主或代理人(销售和/或经办)如果证明自己的行为受其职责限制,则有权参照航空公司自身有权参照的责任条件和限制。
29.4. 提出索赔
29.4.1. 接收托运行李的人,在接收行李时有权先不提出索赔,直到证明事实并非行李正常运送且符合运输凭证或以其他信息存储方法保存的记录中的状况。
旅客需要证明相反的通过«PIR» 记录办好. 承运人授权人航班抵达当天按目的地在旅客出去机场行李控制区之前办好这种记录。
PIR 记录不能确认航空公司在行李运输中存在粗心大意的过失或责任。
在旅客离开机场控制区后应其要求罗列的 PIR记录不会产生民事后果。
旅客办理«PIR» 记录不是旅客对航空公司索赔要求。
29.4.2. 如果托运行李或旅客的运输不当,旅客应在发现行李受损(行李部分丢失)后至收到托运行李之日 7 天内直接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
如果行李或旅客运输延迟,旅客应在收到行李之日起 21 个历日内提出索赔。
与行李丢失相关的索赔可在确认行李丢失之后向航空公司提出。
如果在行李原定到达目的地点的日期次日起 21 个历日内仍未找到行李,该行李即可视为丢失。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法律规定,但不超过在飞机抵达目的地点之日、飞机原定抵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运输中断之日起3(三)年内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29.4.3. 因行李运输不当任何针对航空公司的索赔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或发送。
确认旅客有权要求赔偿并用作索赔依据的所有必需文件的原始版本都必须附在索赔文件之后。
- 机票(航线/收据)、付费服务账单、超重行李付款收据、行李标签联、关于行李运输不当的事实、延误参考资料以及能够加快索赔处理速度的其他文件。
索赔金额应由旅客或利害关系人证明。
29.4.4. 对于国际或国内航空运输,如果在本规格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索赔),则除了航空公司方欺诈之外的情况,不再受理针对航空公司的要求(索赔)。
29.5. 索赔考虑事项
29.5.1. 索赔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顺序处理。
收到索赔后,航空公司根据索赔附件的文件的复杂性和充分性(缺少这些文件将无法考虑索赔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在收到登记通知要求之日起 15 天内将其转发给索赔人,以通知索赔人已收到索赔以及必须出具的任何其他文件和收到审理索赔需要的文件后受理索赔的期限。
29.5.2. 如果与提出的索赔相关的运输由航空公司执行,该航空公司有义务考虑索赔并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索赔人受理还是拒绝。
如果有其他承运方参与此类运输,索赔受理期限可延长最多六个月,并考虑此类承运方处理索赔时适用的规则。
29.6. 法定索赔权
29.6.1. 如果按照适用的法规签订了航空运输协议,针对与旅客或行李的航空运输不当相关的航空公司责任的主张应根据旅客的选择自抵达目的地点之日、飞机原定抵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提交给航空公司登记地或其办事处(代表处)所在地的法庭。
索赔程序由索赔主张提交到的法庭应用的法律决定。
29.6.2. 针对旅客受伤或死亡的伤害责任的索赔可提交给以下国家/地区境内的本节第 29.6.1 点所述的法庭之一: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或乌克兰其他有效的国际法令,且旅客在事件发生时在该国有主要和永久住宅、离开/抵达该国的航班所在的航空公司在自己的飞机上或根据商业协议在其他航空公司的飞机上提供与旅客运输相关的服务、航空公司使用该航空公司自己或与其签订商业协议的其他航空公司租赁的或其他人自有的设施开展与旅客航空运输相关的活动。
涉及与不当旅客运输相关的航空公司责任的索赔可按适用法规条款的规定提交,而不必事先向航空公司提出主张。
29.6.3.如果在乌克兰对航空公司提出起诉,申诉的管辖的是由注册地确定。
29.6.4. 承担责任的人去世
如果承担责任的人死亡,对损失的赔偿主张应按照本节中的条件转移给在法律上代表该人或处理其财产的继承人。
29.6.5. 索赔时效
如果在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原定抵达之日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为国际运输和三年内国内运输未提出针对任何责任的索赔,则丧失请求伤害赔偿的权利。
此类期限的计算方法由索赔主张提交到的法庭应用的法律决定。
29.6.6. 针对实际承运方和针对合同承运方的索赔
任何针对实际承运方所执行运输的相关责任的索赔,可按索赔人的选择对该承运方、销售航空公司或两者一起或分别提起。
如果仅对上述承运方之一提出索赔,该承运方有权在法庭上要求其他承运方当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应对该索赔诉讼,此法庭的法律程序决定此类连带关系及其后果。
29.6.7. 与第三方相关的补偿权利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解决承担伤害责任的航空公司的任何实质问题,无论此航空公司是否拥有与任何其他人相关的追索权。
29.7. 航空公司的必备条件和地点
29.7.1. 航空公司 – 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注册地址以及在基辅市 Shevchenko 区的地址: 01030, Kyiv, Lysenko street, building 4。
邮寄地址:Ukraine, 02121, m. Kyiv, Kharkivske highway, d. 201-203
30.1. 与乌克兰民航部门的授权机构初步商定之后,航空公司有权更改和修订这些规则。
向这些规则增补的规定和标准不能与适用的乌克兰国际协议、乌克兰法律,乌克兰航空规则和 IATA 决议发生冲突。
30.2. 航空公司(私营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的合作伙伴 – 签订了合作协议(代码共享和中转)的本国和外国航空公司在其开展商业活动的国家/地区有义务遵守该国的航空运输法规。
30.3. 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服务代理机构(销售代理人)、代表或雇主无权更改或取消这些规则、承运方合作伙伴的相关规则和航空运输协议中的任何规定。
31.1. 本节中的内容适用于在乌克兰境内和国外销售 私营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航空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经办(销售)代理人、雇主和航空公司合作伙伴。
31.2. 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介绍乘客本规格,航空运输条件和使用的票价规格在预定机票和/或在航空公司网站或在直接在销售处买机票时。
航空公司(其销售预订代理机构)必须在航空运输销售处的消费者区域明确地公布以下信息:
- 其全名、合法地址;
- 关于运输活动(运输销售)的授权文件副本(执照、许可证、证明书);
- 当地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的电话号码;
- 投诉和意见簿。
31.3. 在销售机票时,航空公司(其销售代理人)必须告知旅客以下信息:
- 这些规则以及承运方合作伙伴关于旅客和行李的规则(代理机构必须向旅客提供其机票适用的承运方或票面上第一个承运方制定的关于旅客行李航空运输的规则),采用纸质版本的航空公司旅客备忘录(如果通过互联网在线销售机票,则使用预订机票的网站上的电子版本)
- 相关航线的运输费用 – 订票时在售票点口头告知(如果通过互联网系统在线销售机票,则使用预订机票的网站上的电子表格,或在航线-收据中显示必须的信息)
- 特价机票的费用、条件和限制 – 订票时口头告知(如果是电子机票,则通过预订机票的网站告知)
- 相关航线旅途中的行政手续 – 订票时口头告知
- 旅客和行李运输期间航空公司的责任限制 – 在机票上或航线-收据中显示
- 拒绝乘机、航班取消或延迟时旅客的权利
- 禁止运输的物品和货物 - 在机票或打印的航线中指示
- 身体活动受限的旅客和残疾人的运输特点和条件以及订票期间预订特殊服务的必要性
购买航空公司航班的机票即表示旅客无条件同意该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空运输协议条件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航空公司、承运方合作伙伴、销售代理人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提供与票价中应包含的运输费用、航空公司的所有收费(税费)和机场附加费相关的、易懂、完整且可靠的信息。
32.1. 对遵守这些规则的控制措施由 私营股份公司”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