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和物品

- 水银气压计:禁止运输携带。
- 腐蚀性材料:含有酸类、碱类成分的食物。
- 易燃物品: 燃气打火机和加热装置,颜料 和«冷烟花»。
- 助燃物质和有机酸.
- 放射性物质.
- 传染型物质:细菌,生物病毒。
- 磁性物质.
- 压缩气体:超低温冷冻可燃的,不可燃的,有毒的,丁烷,氧气,潜水气瓶。
- 烟雾剂
- 爆炸性物质:烟花,爆竹,信号弹,枪弹。
- 剧毒物质:杀虫剂,灭草剂,砷制剂,氰化物。
- 中毒性物质:漂白剂, 过氧化合物。
关于运输损坏,有缺陷的锂电池和充电器的警告提示:
- 禁止通过空运运输损坏,或有潜在危险的锂电池,以及含有它们的电子设备;
- 如果发现电池或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热,发烟,或在航空器上丢失,乘客有义务立即通知乘务员;
- 如果电池装置出现问题或者或损坏情况,乘客必须保证电池装置的电源被关闭,或者未充电,并且设备处于可控状态。
详细信息 www.easa.europa.eu, www.faa.gov, avia.gov.ua.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乘客和机组人员禁止运输危险物品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除非如下所示。
需要航空了承运方的许可 | 允许在托运行李中运输 | 允许在手提行李中携带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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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燃烧气溶胶,2.2子类的无毒气溶胶 |
不 |
允许 |
允许 |
配备电池的行李箱,不可拆卸电池,其中锂金属的数量超过0.3 g或能量大于2.7瓦特更大的行李。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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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电池的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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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
允许 |
允许 |
非易燃无毒气体瓶,用于气动机械四肢。而备用瓶应符合尺寸,确保在飞行中得到必要的供应。 |
不 |
允许 |
允许 |
氧气或者其他气体物质气瓶用于医疗目的。气瓶总质量不超过5公斤。注意:禁止空运含有液氧的设备。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金属锂或锂离子电池元件仅允许用手提行李运输。 对于金属锂电池,金属锂含量不应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容量不应超过100 瓦/小时。外部电池的设备被视为备用电池。 应单独保护此类电池以防止短路。 每位乘客最多允运输20节电池。*承运方可以允许运输20多节电池。 |
不* |
不允许 |
允许 |
带有锂离子电池的轮椅或其他自推式设备,如果电池是专门为拆卸而设计的,则必须在机舱中运输电池(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IATA DGR 2.3.2.4.3(b)2)。 | 是 | 不是 | 是 |
备用锂电池功率为100 瓦至160 瓦,适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和便携式医疗设备(PMED),或每个PMED含锂量为2 克但不超过8 克。 最多只能运输2个备用电池,仅限于手提行李。这些电池必须单独保护以防止短路。 |
需要 |
不允许 |
允许 |
锂电池:移动电子设备含有锂金属或者锂离子成分的电源或电池,包含医疗设备,同样包括手提氧气发生器 (POC),以及生活用品,比如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其由乘客或机组人员运送以供个人使用。 (详见IATA DGR 2.3.5.9.)。对于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不应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 - 功率不应超过100Wh。在托运行李中运输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保护其免受损坏。每位乘客最多允许携带15个个人便携式设备。如果行李箱配备的锂电池不是微型电池的锂电池,则该电池应完全可拆卸。在登记此类行李时,应将电池断开并在飞机的客舱中运输。*承运人可以允许携带超过15个个人便携式设备。 |
不* |
允许 |
允许 |
锂电池,备用,包括外接电池。 |
详见备用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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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含锂电池的安全设备 (详见IATA DGR 2.3.2.6). |
需要 |
允许 |
不允许 |
安全包装的弹药(仅指1.4S子类(仅UN 0012或UN 0014),1个人携带用于个人使用总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11磅)。装弹药的包装袋应在允许的标准内单独运输,不得将多份包装的子弹合起来运输。 |
需要 |
允许 |
不允许 |
内燃机或者燃料电池发动机必须符合特殊条件A70(详见IATA DGR 2.3.5.15)。 |
不 |
允许 |
不允许 |
二氧化碳,固体(干冰),每位乘客的数量不超过2.5公斤(5磅),当用于冷却易腐烂产品时,其不受本说明书规定的约束,如果是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运输,只要行李箱(包装)允许二氧化碳泄漏。此托运行李必须被标有标签«干冰»(“dry ice”)或“二氧化碳,固体»(“carbon dioxide, solid”),其指示干冰的净重或指示冰的重量是2,5- kg或更少。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不燃气体小气瓶,两瓶以内含有二氧化碳或者其他2.2类型气体,但每人不超过2个小气瓶,不超过2个备用气瓶,装在救生衣内侧。一个人最多携带两个以内备用气瓶,和不超过四瓶容量50毫升的其他辅助设备。(详见IATA DGR 2.3.4.2)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轮椅/其他具有非液体电解质的可再充电电池或符合特殊条件A123和A 199的要求电池的自走式装置 (详见IATA DGR 2.3.2.2). |
需要 |
允许 |
不允许 |
轮椅或者其他液体电解质干电池移动交通工具。(IATA DGR 2.3.2.3 和 2.3.2.4). |
需要 |
允许 |
不允许 |
酒精饮品,以零售包装,含有24%酒精起,但最多不得超过70%的酒精饮品,一瓶装容量不得超过5升,一个人携带的总净重量不得超过5升(仅适用于免税商店(Duty-free)购买的商品,必须使用在登机前和飞行期间禁止打开的特殊密封塑料袋)。 |
不 |
允许 |
允许 |
非传染性疾病样本,包装在少量易燃液体内,,必须符合特殊条件A180(详见IATA DGR 2.3.5.14)。 |
不 |
允许 |
允许 |
便携式电子电池,即具有非液体电解质的可再充电电池。电池必须符合A67特殊规定和不能超过12伏特和100瓦特/小时。最多允许运输2件备用电池。(详见IATA DGR 2.3.5.13). |
不 |
允许 |
允许 |
化学剂监测仪,如果是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成员公务旅行时,可携带运输(详见IATA DGR 2.3.4.4)。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装有2.2级压缩气体弹药筒的每位乘客一个(1)救生背包,还可以配备烟火触发装置,该机构内装有不超过200毫克的1.4S级净炸药。必须以不会突然触发扳机的方式包装背包。 背包中的安全气囊必须装有泄压阀。 |
是 |
是 |
是 |
用于为便携式电子设备(例如照相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供电的燃料电池系统。 详见IATA DGR 2.3.5.10。 |
不 |
不允许 |
允许 |
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带燃料电池的气瓶,备件(详见IATA DGR 2.3.5.10) |
不 |
允许 |
允许 |
安全火柴(一小盒包装)或者打火机,不含有液体吸收性燃料,这不是液化气,供个人使用,如果作为个人物品运输。打火机加油瓶和打火机加油设备不允许作为个人物品,托运行李或者手提行李运输。 |
不 |
«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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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装置,包括锂电池设备,植入人体内或者放射性医疗药剂。 |
不 |
«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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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具,如气体喷雾剂,胡椒喷雾器等,其含有刺激性和神经麻痹的物质,禁止作为随身物品,手提行李或是托运行李携带。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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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枪(比如,泰瑟枪),含有爆炸物质,液化气体,锂电池等等,禁止在手提行李,托运行李或是随身携带运输。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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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或临床温度计,含汞,供个人使用如放置在保护盒内每位乘客携带1只。 |
不 |
允许 |
不允许 |
水银温度计或水银气压计,由国家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代表运输的(详见IATA DGR 2.3.3.1) |
允许 |
不 |
允许 |
野营用炉和其燃料箱,含有易燃液体燃料可以完全不含液体燃料的条件下运输(详见IATA DGR 2.3.2.5)。 |
需要 |
允许 |
不允许 |
包含液氮(干货)的隔离包装完全被包含安全物体的多孔材料吸收。 |
不 |
允许 |
允许 |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符合特殊条件A41 (详见IATA DGR 2.3.5.16). |
不 |
允许 |
不允许 |
安全设备如放有贵重文件的公文包,放有货币的保险柜和口袋等等,其中含有锂元素电池和/或者烟火剂物质,全部禁止运输,除IATA DGR 2.3.2.6允许的产品外(见危险货物清单( “List of Dangerous Goods”),IATA DGR第4.2段)。 |
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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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包括医疗)的锂离子电池,功率从100Wh到160Wh。只有便携式医疗设备才能使用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从2g到8g。 托运行李中的设备必须完全关闭并保护免受损坏。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卷发器,含烃类气体,如果安全盖已紧扣于加热元件,一位乘客或者机组人员可携带一件。飞机机舱内任何时候都不能使用此种卷发器。此种卷发器用的充气储筒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和手提行李中携带。 |
不 |
允许 |
允许 |
放热的物体 ,如水下灯(潜水灯)和烙铁(详见IATA DGR 2.3.4.6)。 |
需要 |
允许 |
允许 |
电子烟(还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和其他个人使用汽化器),含有电池的,应当单独存放电池以防止意外启动。 |
不 |
不允许 |
允许 |
注意。 禁止到/从印度运输电子烟, 包括所有类型的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ENDS),加热不燃烧(Heat-not-burn)技术的烟草制品,电子水烟袋和其他类似装置。 |
其他商用可通行类型电池,例如镍镉类和碱性类,这些电池在手提行李中应妥善储存以防止短路。